2008-11-19發布 2009-01-01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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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呼吸性粉塵個體采樣器的術語、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識、包裝和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個人佩帶,能夠連續8h采集呼吸性粉塵的采樣器。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