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30發布 2008-2-1實施[pdf格式]
1 范圍
本規則規定了申請單位申辦產品的技術文件經安全標志審查確認后需要修改變更時的基本原則、程序和相關要求。
本規則適用于在申請單位消化技術文件期間、安全標志現場評審或抽樣檢驗期間,發現經安全標志審查確認的技術文件存在不同程度問題需要修改變更時,安全標志管理的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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