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03-08發布 1999-07-01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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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總 則
1.0.1 為了在水泥工廠設計中,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做到生產可靠,技術先進,節省投資,提高效益,制定本規范。
1.0.2 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擴建、改建生產硅酸鹽水泥、普通硅酸鹽水泥、礦渣硅酸鹽水泥、火山灰質硅酸鹽水泥、粉煤灰硅酸鹽水泥復、合硅酸鹽水泥等的工廠設計(含原料礦山、熟料基地、水泥粉磨站及散裝站)。
1.0.3 水泥工廠設計,應進行綜合效益和市場需求分析,從我國國情出發,因地制宜,合理利用礦產資源,節省原材料,節約能源,節約用地、用水,保護環境;選用先進、適用、經濟、可靠的生產工藝和裝備;降低工程投資、提高勞動生產率、縮短建設周期,做出最優方案。
1.0.4 設計應根據地區條件,依托城鎮或同鄰近工農業在交通運輸、動力公用設施、文教衛生、綜合利用和生活設施等方面的協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