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09-10發布 1995-04-01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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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1.0.1條 為使礦山工程電力設計認真執行國家的技術經濟政策,做到安全可靠、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制訂本規范。
第1.0.2條 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擴建的礦山工程電力設計,不適用于石油礦電力設計。
第1.0.3條 礦山工程電力設計,應根據礦山工程規模、服務年限和遠景規劃,正確處理近期建設和遠景發展的關系。做到近、遠期建設,以近期為主,合理地兼顧遠期建設。條件允許,應使基建與生產用電設施相結合。
第1.0.4條 礦山工程電力設計,必須從全局出發,統籌兼顧,按負荷性質、用電容量、工程特點、工藝設備和地區供電條件,正確處理供、用電的關系,合理確定設計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