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1-20發布 2009-05-15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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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紡織印染業職業病危害預防控制的基本要求、主要職業病危害因素、預防與控制、應急救援及職業病防治工作的評估等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從事紡織印染業所涉及的用人單位(以下簡稱“企業”)、監督部門對紡織印染業進行預防和經常性的衛生監督。
2 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 (不包括勘誤的內容) 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