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04-19發布 1995-11-01實施[pdf格式]
1.總則
1.0.1為使建筑的抗震設計有明確的設防類別,以減輕地震災害,合理使用建設資金,制定本標準。
1.0.2本標準適用于設防烈度為6~9度地區的建筑抗震設防類別劃分。
1.0.3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和標準未列的行業的建筑抗震設防類別,應按有關部門的專門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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