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7-19發布 2010-10-19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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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總則
1.0.1 為使建筑物(含構筑物,下同)防雷設計因地制宜地采取防雷措施,防止或減少雷擊建筑物所發生的人身傷亡和文物、財產損失,以及雷擊電磁脈沖引發的電氣和電子系統損壞或錯誤運行,做到安全可靠、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制定本規范。
1.0.2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擴建、改建建筑物的防雷設計。
1.0.3建筑物防雷設計,應在認真調查地理、地質、土壤、氣象、環境等條件和雷電活動規律以及被保護物的特點等的基礎上,詳細研究并確定防雷裝置的形式及其布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