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9-02發布 2011-05-01實施[pdf格式]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火警受理系統的術語和定義、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和標志。 本標準適用于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安裝使用的火警受理系統和“三合一”接處警系統,包括火警受理信息系統、火警調度機、火警數字錄音錄時裝置等。其他單位安裝使用的具有特殊要求的火警受理系統,除特殊要求由有關標準另行規定外,也可使用本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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