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做好清明節、“五一”節、風爭會、菜博覽會等重要節會期間的消防安全工作,減少各類火災事故的發生,確保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臨朐縣落實“五項措施”加強消防安全工作。
一是加強消防宣傳,提高全民安全意識。“兩節”“兩會”期間,通過電視、廣播、網絡等媒體對公民進行消防安全知識教育,在重點場所張貼政府通告、發放消防安全明白紙、設置安全警示語等,使消防安全深入人心、家喻戶曉。
二是加強責任落實,明確消防安全責任制。機關、團隊、企業、事業單位為認真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明確了消防安全責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規程,落實逐級(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度。加強“四個能力”建設,及時整改消除火災隱患,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并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三是加強火種管理,控制火災事故危險源。在清明節祭掃活動中,要求在指定的場所燒紙和燃放煙花爆竹。對進入林區、旅游景區、文物古建筑的人員,各值班人員將進行檢查,嚴禁攜帶火種進入;嚴禁在禁火區內吸煙、動明火,嚴禁在林區及周邊放火燒荒,從而有效控制危險源,杜絕了火災事故發生。
四是加強聯合執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縣公安局、消防大隊、安監局、各鎮(街道)抽調人員組成聯合執法隊伍,加強全縣的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督促有關單位認真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組織開展防火檢查巡查;按照要求設置消防設施,滅火器材,配備疏散指示標志和火災事故應急照明;督促成立義務消防組織,對員工進行消防培訓和組織開展滅火、應急疏散演練,確保員工全部達到“會報警、會撲救初起火災、會引導人員疏散、會整改常見火災隱患”的要求。
五是加強安全許可,依法實施消防監督。在舉辦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前,必須向公安機關申請安全許可,經現場檢查合格后方可舉辦,未經公安機關許可不得舉辦。違反有關規定,有發生火災事故危險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活動,立疏散;對組織者處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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