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進一步加強行政審批事項事中事后監管工作,根據《青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重點任務及責任分工的通知》(青政辦發〔2014〕92號)精神和《關于加強行政審批事項事中事后監管工作的實施意見》,青州市安監局采取以下六項措施,確保行政審批事項監管工作落實到位。
一、編制行政審批事項目錄清單。對受理權限范圍內的行政審批事項,編制行政審批事項目錄,制定詳細的服務規范和標準,理順內部運行機制,規范內部辦理程序,做到事項名稱、申請材料、審批條件、審批流程、承諾時限標準化,并向社會公開。對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和程序進行審查,對行政相對人從事行政審批事項活動加強監管。對上級安監部門委托、下放的審批事項,主動與上級安監部門溝通協調,積極參加業務培訓,接受業務指導,發現問題及時糾正,確保行政審批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程序、權限行使。對取消行政審批后仍需加強監管的事項,要根據事項性質、內容和要求,建立后續監管制度,完善監測體系,規范行政相對人的行為,防止監管缺位。
二、實行審監分離。局內部施行行政審批事項的辦理權和監管權分離,分別由市人民辦事中心安監局窗口、相關業務科室和市安全生產執法監察大隊行使。對不履行監管義務、監管不力,對監管對象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嚴格責任追究。
三、建立審批監管聯系機制。加強同上級安監部門和相關安全監管執法單位的溝通聯系,建立局內部審批監管機構的聯系機制,狠抓安全隱患的整改落實,強化事后監管。將存在安全隱患未及時整改的行政相對人作為審批審查的重點,建立監管檔案,督促其及時整改隱患,維護行政審批的權威性和嚴肅性。
四、加強事中事后監管。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需要審查批準或者驗收的,必須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和程序進行審查;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批準或者驗收通過。對未依法取得批準或者驗收合格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立即予以取締,并依法予以處理。將行政審批事項事后監管列入年度執法檢查計劃,對檢查中發現已經依法取得批準的行政相對人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要及時撤銷原批準。安監人員執行監督檢查任務時,必須出示有效的監督執法證件;對涉及行政相對人的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要為其保密。
五、建立聯合監管機制。充分發揮安監部門的綜合監管作用,定期聯合公安、消防、質監、商務、住建、供電等部門,對生產經營單位實施聯合監督檢查,共享監管信息,強化監管機構間的協調配合,形成齊抓共管的合力。
六、強化信用體系建設。引入誠信管理,實施分類監管。以日常監管信息、良好行為信息、不良行為信息、信用評價信息等為基礎,建立健全行政審批誠信檔案,依據監管對象的誠信情況、日常經營活動情況、違法情況等,進行分類管理,依據行政相對人的誠信度,確定監督檢查頻次。對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向社會公告,并通報行業主管部門、投資主管部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以及有關金融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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