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0號);
2.《關于加強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工作的通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發改投資[2003]1346號);
3.《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4號);
4.《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2006年第8號令);
5.《關于開展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國家安監局安監管協調字[2004]56號;
6.《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8號);
7.《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0號);
8.《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號);
9.《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52號);
10.《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73號);
11.《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安監人管[2002]124號文);
12.《湖北省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辦法》(湖北省人民政府第226號令);
13. 《關于印發<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編制導則>(單位版)的通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文件(安監管危化字[2004]43號);
14. 《關于印發<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評價導則(試行)>的通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文件(安監管危化字[2004]1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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