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表
類別 |
項 目 |
違 法 行 為 |
行 政 處 罰 |
處罰依據 |
檢查及處理情況 | ||||||||
一 資 質 資 格 |
1.1 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持證 |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 |
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
《安全生產法》第82條第(2)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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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特種作業人員持證 |
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的。 |
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
《安全生產法》第82條第(4)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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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特種設備及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 |
特種設備以及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未經取得專業資質的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投入使用的。 |
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安全生產法》第83條第(8)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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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危化品包裝物 |
未經定點,擅自生產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使用非定點企業生產的或者未經檢測、檢驗合格的包裝物、容器包裝、盛裝、運輸危險化學品的。 |
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
《344號令》第59條第(1)項、第(5)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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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危 化 品 生 產 許 可 證 |
無證生產 |
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進行危險化學品生產的。 |
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
《許可證條例》第19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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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轉讓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冒用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使用偽造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
《實施辦法》第48條 | ||||||||||||
轉讓許可證 |
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
沒收違法所得,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吊銷該安全生產許可證。 |
《許可證》第21條第1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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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取得許可證 |
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
《實施辦法》第47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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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時變更手續的 |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主要負責人、隸屬關系和企業名稱發生變化,未按《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的規定申請、辦理變更手續的。 |
責令限期辦理變更手續,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
《實施辦法》第50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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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已經驗收合格,未按《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的規定申請、辦理變更手續擅自投入生產的。 |
責令停止生產活動,限期辦理變更手續,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辦理變更手續,繼續進行生產的,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
《實施辦法》第50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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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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