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基本特征。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是以國家機關為主體實施的,具有法律化形式的監督管理,這種監督管理具有如下一些特征:
1、 權威性。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權威性首先根源于法律的授權。法律是由國家的最高權力機關制定和認可的,它體現的是國家意志。《安全生產法》確定各級人民政府的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對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各級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依法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有關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也就是說,《安全生產法》規定,由上述這些國家機關代表國家依法行使監督管理職責,以保證該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能夠得到正確的貫徹執行。這種對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的權威是其他種類的監督管理和其他單位的一般工作職責所不具有的。
2、 強制性。國家的法律都必然要求由國家強制力來保證實施。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對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的綜合監督管理和監督管理。由于是依法行使的監督管理權,它就是以國家強制力作為后盾的。這種以《安全生產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為依據的監督管理關系,決不是以被監督管理者的自覺自愿為基礎建立起來的,而是不管被監督管理者是否愿意,都必須接受的監督管理。監督管理部門對被監督管理對象的違法行為,包括拒絕監督檢查的行為,必要時要依照法定權限作出處罰,或者依照法定程序建議、提交法定機關進行懲辦。
3、 普遍約束性。依照《安全生產法》第九條的規定,各級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對安全生產實施的綜合監督管理,從全面的監督管理這個意義來說,這是以安全生產工作為特定內容的監督管理。但是,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來說,這種監督管理則是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所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凡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工作,都必須接受這種統一監督管理,履行《安全生產法》所規定的職責,不允許存在超越于法律之上的或逃避、抗拒《安全生產法》所規定的監督管理。這種普遍約束性,實際上就是法律的普遍約束力在安全生產工作中的具體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