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國家安監總局政策法規司公布了《注冊安全工程師條例(征求意見稿)》,筆者作為基層安監局的一個“兵”,在總局網站上看過征求意見稿之后,仍然有話想說。在本文中,筆者僅談一點看法:如果使用“注冊安全工程師條例”名稱將違法。
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至今的《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第四條規定:“行政法規的名稱一般稱‘條例’,也可以稱‘規定’、‘辦法’等。國務院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授權決定制定的行政法規,稱‘暫行條例’或者‘暫行規定’。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不得稱‘條例’”。雖然,國家安監總局只是國務院直屬機構,而不是國務院組成部門,但從立法精神看,這里所說的“國務院各部門”應該是廣義的,它包括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在內。國家安監總局作為“國務院部門”制定的一個規章,使用“條例”這種名稱,明顯違反了上述規定。
退一步說,即使稱“條例”不違法,也至少容易造成人們對《注冊安全工程師條例》的法律地位和性質產生錯覺,或者產生不倫不類的感覺。筆者孤陋寡聞,但對我國的立法情況還是了解一些的,據我所知,在我國使用“條例”這個名稱的,一般都是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和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稱為“條例”的,不敢說絕對沒有,但說極其少見應該是沒問題的。
也許有人會問,你怎么知道將來《注冊安全工程師條例》就是國家安監總局制定的?它就不能由國務院制定嗎?對此,筆者認為,《國家安全監管總局2009年工作要點》把制定《注冊安全工程師條例》列入國家安監總局2009年工作日程中,其行文中使用了“制定”一詞,而非“擬定”,就可以看出計劃中的《注冊安全工程師條例》的制定機關就是國家安監總局;再者《注冊安全工程師條例(征求意見稿)》由國家安監總局一個內設機構――政策法規司公布并公開征求意見,我想其制定機關應該就是國家安監總局,而不是國務院吧。如果這個條例是國務院要制定的,那么征求意見的工作就應該由國務院法制工作部門或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的進行,至少也應該以國家安監總局的名義來進行,而不可能以“有關部門”的內設機構的名義來進行。
綜合所述,筆者認為,計劃中的《注冊安全工程師條例》的制定機關是國家安監總局,計劃中的《注冊安全工程師條例》的法律性質屬于部門規章,如果使用“《注冊安全工程師條例》”名稱將違法,至少不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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