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事故原因分析
一、掌握事故直接原因、間接原因的分析方法;
二、熟悉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分析規則、傷亡事故分類等有關標準;
三、掌握傷亡事故的分類。
第四節事故責任分析
一、了解事故性質認定的原則和程序;
二、熟悉事故責任認定和處理的依據;
三、掌握事故性質的認定方法。
第五節事故防范措施的制定
熟悉事故防范措施以及事故隱患整改的技術、管理、教育培訓措施的制定。
本講大綱變化情況:
本講是新增內容
本講要點
1、事故直接原因、間接原因的分析方法;
2、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分析規則、傷亡事故分類等有關標準;
3、傷亡事故的分類。
4、事故責任認定和處理的依據;
5、事故性質的認定方法。
6、事故防范措施以及事故隱患整改的技術、管理、教育培訓措施的制定。
內容講解
第九章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與分析
第三節事故原因分析
對一起事故的原因分析,通常有兩個層次,即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直接原因通常是一種或多種不安全行為、不安全狀態或兩者共同作用的結果。間接原因可追蹤于管理措施及決策的缺陷,或者環境的因素。分析事故時,應從直接原因人手,逐步深人到問接原因,從而掌握事故的全部原因。在事故原因分析時通常要明確以下內容:
1.在事故發生之前存在什么樣的征兆。
2.不正常的狀態是在哪兒發生的。
3.在什么時候首先注意到不正常的狀態。
4.不正常狀態是如何發生的。
5.事故為什么會發生。
6.事件發生的可能順序以及可能的原因(直接原因、間接原因)。
7.分析可選擇的事件發生順序。
一、事故原因分析的基本步驟
《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分析規則》中,給出了分析事故原因的步驟。
(一)整理和閱讀調查材料
(二)按以下7項內容進行分析
1.受傷部位;
2.受傷性質;
3.起因物;
4.致害物;
5.傷害方式;
6.不安全狀態;
7.不安全行為。
(三)確定事故的直接原因
(四)確定事故的間接原因
(五)確定事故責任者
二、直接原因分析
在《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分析規則》中規定,屬于下列情況者為直接原因:
1.機械、物質或環境的不安全狀態。見《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附錄A中A.6不安全狀態。
2.人的不安全行為。見《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附錄中A中A.7不安全行為。
三、間接原因分析
在《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分析規則》中規定,屬下列情況者為間接原因:
1.技術和設計上有缺陷——工業構件、建筑物、機械設備、儀器儀表、工藝過程、操作方法、維修檢驗等的設計、施工和材料使用存在問題;
2.教育培訓不夠、未經培訓、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術知識;
3.勞動組織不合理;
4.對現場工作缺乏檢查或指導錯誤;
5.沒有安全操作規程或不健全;
6.沒有或不認真實施事故防范措施,對事故隱患整改不力;
7.其他。
四、事故的分類
為了對事故進行調查和處理,必須對事故進行歸納分類,至于如何分類,由于研究的目的不同,角度不同,分類的方法也就不同。主要有以下分類方法:
1.依照造成事故的責任不同,分為責任事故和非責任事故兩大類
責任事故,指由于人們違背自然規律、違反法令、法規、條例、規程等不良行為造成的事故。非責任事故,指不可抗拒自然因素或目前科學無法預測的原因造成的事故。
2.依照事故造成的后果不同,分為傷亡事故和非傷亡事故
造成人身傷害的事故稱為傷亡事故。只造成生產中斷、設備損壞或財產損失的事故稱為非傷亡事故。
3.依事故監督管理的行業不同,分為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工礦商貿企業傷亡事故)、火災事故、道路交通事故、水上交通事故、鐵路交通事故、民航飛行事故、農業機械事故、漁業船舶事故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直接監管的是工礦商貿企業的安全生產,綜合協調消防、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鐵路交通、民航飛行、農業機械和漁業船舶的安全生產。每個行業對事故都有詳細的分類。
4.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工礦商貿企業事故)分類
《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對企業職工傷亡事故,也就是現在所說的工礦商貿企業傷亡事故的分類,作出了具體的規定,主要有以下幾種分類方法。
(1)按事故類別分。
1)物體打擊。
2)車輛傷害。
3)機械傷害。
4)起重傷害。
5)觸電。
6)淹溺。
7)灼燙。
8)火災。
9)高處墜落。
10)坍塌。
11)冒頂片幫。
12)透水。
13)放炮。
14)火藥爆炸。
15)瓦斯爆炸。
16)鍋爐爆炸。
17)容器爆炸。
18)其他爆炸。
19)中毒和窒息。
20)其他傷害。
(2)按傷害程度分。
1)輕傷。
2)重傷。
3)死亡。
5.道路交通事故
1991年12月2日,公安部《關于修訂道路交通事故等級劃分標準的通知》(公通字[19911113號)將道路交通事故分為4類。
(1)輕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輕傷l~2人,或者財產損失機動車事故不足1 000元,非機動車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傷1~2人,或者輕傷3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不足3萬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2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財產損失3萬元以上不足6萬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時重傷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時重傷5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6萬元以上的事故。
6.火災事故
1996年12月3日,公安部、勞動部、國家統計局聯合頒布的關于重新印發《火災統計管理規定》的通知(公通字[1996182號),將火災事故分為特大火災、重大火災和一般火災3類。
(1)特大火災事故。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火災為特大火災: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下同);重傷20人以上;死亡、重傷20人以上;受災50戶以上;直接財產損失100萬元以上。
(2)重大火災事故。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火災為重大火災:死亡3人以上;重傷10人以上;死亡、重傷10人以上;受災30戶以上;直接財產損失30萬元以上。
(3)一般火災。不具有前列兩項情形的燃燒事故為一般火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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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水上交通事故
2002年8月26日,交通部發布的第5號令《水上交通事故統計辦法》,將水上交通事故按照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分為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特大水上交通事故,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的分類見表9—1。
表9一l 水上交通事故統計方法
注:①凡符合表內標準之一的即達到相應的事故等級。,
②本規則及本表中的“以上”包含本數或本級;“以下”不包含本數或本級。
8.民航飛行事故
根據國標《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等級》(GB 14648--1993)的規定,航空飛行事故分為特別重大飛行事故、重大飛行事故、一般飛行事故。
(1)特別重大飛行事故。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為特別重大飛行事故:
1)人員死亡,死亡人數在40人及其以上者;
2)航空器失蹤,機上人員在40人及其以上者。
(2)重大飛行事故。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為重大飛行事故:
1)人員死亡,死亡人數在39人及其以下者;
2)航空器嚴重損壞或迫降在無法運出的地方(最大起飛質量2 250 kg及其以下的航空器除外);
3)航空器失蹤,機上人員在39人及其以上者。
(3)一般飛行事故。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為一般飛行事故:
1)人員重傷,重傷人數在39人及其以下者;
2)最大起飛質量2 250 kg(含)以下的航空器嚴重損壞,或迫降在無法運出的地方。
3)最大起飛質量2 250~50 000 kg(含)的航空器一般損壞,其修復費用超過事故當時同型或同類可比新航空器價格的10%(含)者;
4)最大起飛質量50 000 kg以上的航空器一般損壞,其修復費用超過事故當時同型或同類可比新航空器價格的5%(含)者。
9.農業機械事故
《農業機械事故統計報告暫行規定》將農業機械事故分為:
(1)輕傷事故,是指沒有重傷和死亡的事故;
(2)重傷事故,是指人肢體殘廢、毀人容貌、喪失聽覺、視覺、喪失其他器官功能或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損傷而沒有死亡的事故;
(3)一般傷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l~2人的事故;
(4)重大傷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
(5)特大傷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0~29人的事故;
(6)特別重大傷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事故。
10.漁業船舶事故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水上事故報告和統計規定》(農業部、農漁發[2004】13號)將漁業船舶事故分為:
(1)小事故:船員有傷殘,但無人員死亡與失蹤,或者海上事故直接經濟損失達1~10萬元,內陸水域事故直接經濟損失達0.1~10萬元;
(2)一般事故:一次性死亡或失蹤l~2人,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及以上;
(3)重大事故:一次性死亡或失蹤3~9人,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及以上;
(4)特大事故:一次性死亡或失蹤10~29人,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 000萬元及以上;
(5)特別重大事故:一次性死亡或失蹤30人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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