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組織保障
生產經營單位應按照《安全生產法》的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從事危險性較大的礦山開采、建筑施工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活動的生產經營單位,必須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體是否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多少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則應根據生產經營單位危險性的大小、從業人員的多少、生產經營規模的大小等因素確定。
除從事礦山開采、建筑施工和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活動的生產經營單位外,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是否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是否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則要根據其從業人員的規模來確定。從業人員超過300人的生產經營單位,必須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還是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要根據生產經營單位的實際情況來確定,沒有統一規定。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下的生產經營單位,可以不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但必須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委托具有國家規定的相關專業技術資格的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
需要指出的是:當生產經營單位依據法律規定和本單位實際情況,委托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時,保證安全生產的責任仍由本單位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