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UDC628.191;655.54
GB3551-83
本標準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防治石油煉制工業廢水對環境的污染而制訂。
本標準適用于全國石油煉制企業。
1標準的分級、分類
1.1標準的分級
石油煉制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分為二級:
第一級是指所有新建、擴建、改建企業,自標準實施之日起立即執行的標準,和現有企業的奮斗目標。
第二級是指所有現有企業,自標準實施之日起立即執行的標準。
1.2標準的分類
全國石油煉制企業按加工深度和產品種類分為三類。
I類:燃料型煉油廠。
II類:燃料+潤滑油型煉油廠。
III類:燃料+潤滑油+煉油化工型煉油廠。(包括加工高含硫原油頁巖油和石油添加劑生產基地的煉油廠)。
2標準值
2.1全國石油煉油生產廢水,最高容許排放量應符合表1規定。
表1 石油煉制工業廢水最高容許排放量
|
第一級 |
第二級 |
|
噸/噸原油 |
噸/噸原油 |
250萬噸以下 |
2.0 |
4.0 |
250~500萬噸 |
1.5 |
3.0 |
500萬噸以上 |
1.0 |
1.5 |
2.2石油煉油工業廢水中有毒有害物質,最高容許排放濃度應符合表2規定。
表2 石油煉制工業廢水中有毒有害物質,
最高容許排放濃度
編號 |
項目 |
毫克/升 |
1 |
汞及其無機化合物(按Hg計) |
0.05 |
2 |
鎘及其無機化合物(按Cd計) |
0.1 |
3 |
六價鉻化合物(按Cr6+計) |
0.5 |
4 |
砷及其無機化合物(按As計) |
0.5 |
5 |
鉛及其無機化合物(按Pb計) |
1.0 |
2.3石油煉油工業廢水中一般有害物質,最高容許排放濃度應符合表3規定。
表 3 石油開發工業水污染物最高容許排放濃度
編號 |
項目 |
第一級 |
|
第二級 |
|
|
|
Ⅰ |
Ⅱ |
Ⅰ |
Ⅱ |
1 |
pH值 |
6-9 |
6-9 |
6-9 |
6-9 |
2 |
石油類 |
10 |
10 |
30 |
30 |
3 |
懸浮物 |
100 |
100 |
200 |
500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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