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有粉塵作業的企業、事業單位應采取綜合防塵措施和無塵或低塵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使作業場所的粉塵濃度不超過國家衛生標準。
塵肺病診斷標準由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粉塵濃度衛生標準由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勞動等有關部門聯合制定。
防塵設施的鑒定和定型制度,由安全管理部門會同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任何企業、事業單位除特殊情況外,未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不得停止運行或者拆除防塵設施。
防塵經費應當納入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經費計劃,專款專用,不得挪用。
嚴禁任何企業、事業單位將粉塵作業轉嫁、外包或以聯營的形式給沒有防塵設施的鄉鎮、街道企業或個體工商戶。
中小學校各類校辦的實習工廠或車間,禁止從事有粉塵的作業。
職工使用的防止粉塵危害的防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的有關標準。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嚴格的管理制度,并教育職工按規定和要求使用。
對初次從事粉塵作業的職工,由其所在單位進行防塵知識教育和考核,考試合格后方可從事粉塵作業。
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禁止從事粉塵作業。
新建、改建、擴建、續建有粉塵作業的工程項目,防塵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設計任務書,必須經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安全管理部門和工會組織審查同意后,方可施工。竣工驗收,應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安全管理部門和工會組織參加,凡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投產。
作業場所的粉塵濃度超過國家衛生標準,又未積極治理,嚴重影響職工安全健康時,職工有權拒絕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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