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明確計劃單列城市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權限的復函
2008-05-20
來源:國家環境保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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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6月27日,國家環境保護局)浙江省環保局:
你的浙環開(1988)75號文《關于要求明確計劃單列城市建設項目環境管理權限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根據國務院(87)國發23號文《國務院關于放寬固定資產投資審批權限和簡化手續的通知》和國家計委(1987)計資字866號文《關于貫徹執行國務院(87)23號文中的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以及(86)國環003號文的規定,現函復如下。
一、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的限額,按建設規模(建成生產能力)劃分的,仍按原規定不變;按投資額劃分的,能源、交通、原材料工業項目由3000萬元提到5000萬元(包括技術改造項目)。寧波市環保局對上述項目中有關環境保護的內容可直接審批,并應同時報上一級環境保護部門備案; 二、對于投資額在兩億元以下的工業建設項目中有關環境保護內容的審批權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 三、其他行業的基本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的限額,仍按原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