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環保部門能否就污染賠償處理決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問題的復函
2008-05-20
來源:國家環境保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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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6月3日,國家環境保護局) 湖北省武穴市環保局:
你局1991年5月28日《關于處理環境污染糾紛的請示》收悉,經研究,對所提問題答復如下:
根據《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一條及其他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依法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處理環境污染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糾紛。如果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對環保部門所作的賠償處理決定不服,既不履行又不向法院起訴,環保部門不能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應明確告知當事人就原污染賠償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