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聯合國環境與發展會議,
于1992年6月3日至14日在里約熱內盧舉行了會議,重申1972年6月16日在斯德哥爾摩通過的《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的宣言》,并試圖在其基礎上再推進一步。懷著在各國、在社會各個關鍵性階層和在人民之間開辟新的合作層面,從而建立一種新的、公平的全球伙伴關系的目標,致力于達成既尊重所有各方的利益,又保護全球環境與發展體系的國際協定,認識到我們的家鄉——地球的整體性和相互依存性,茲宣告:
原則1
人類處于普受關注的可持續發展問題的中心。他們應享有以與自然相和諧的方式過健康而富有生產成果的生活的權利。
原則2
根據《聯合國憲章,和國際法原則,各國擁有按照其本國的環境與發展政策開發本國自然資源的主權權利,并負有確保在其管轄范圍內或在其控制下的活動不致損害其他國家或在各國營轄范圍以外地區的環境的責任。
原則3
為了公平地滿足今世后代在發展與環境方面的需要,求取發展的權利必須實現。
原則4
為了實現可持續的發展,環境保護工作應是發展進程的一個整體組成部分,不能脫離這一進程來考慮。
原則5
為了縮短世界上大多數人生活水平上的差距,和更好地滿足他們的需要,所有國家和所有人都應在根除貧窮這一基本任務上進行合作,這是實現可持續發展的一項不可少的條件。
原則6
發展中國家、特別是最不發達國家和在環境方面最易受傷害的發展中國家的特殊情況和需要應受到優先考慮。環境與發展領域的國際行動也應當著眼于所有國家的利益和需要。
原則7
各國應本著全球伙伴精神,為保存、保護和恢復地球生態系統的健康和完整進行合作。鑒于導致全球環境退化的各種不同因素,各國負有共同的但是又有差別責任。發達國家承認,鑒于它們的社會給全球環境帶來的壓力,以及它們所掌握的技術和財力資源,它們在追求可持續發展的國際努力中負有責任。
原則8
為了實現可持續的發展,使所有人都享有較高的生活素質,各國應當減少和消除不能持續的生產和消費方式,并且推行適當的人口政策。
原則9
各國應當合作加強本國能力的建設,以實現可持續的發展,做法是通過開展科學和技術知識的交流來提高科學認識,并增強各種技術——包括新技術和革新性技術的開發、適應修改、傳播和轉讓。
原則10
環境問題最好是在全體有關市民的參與下,在有關級別上加以處理。在國家一級,每一個人都應能適當地獲得公共當局所持有的關于環境的資料,包括關于在其社區內的危險物質和活動的資料,并應有機會參與各項決策進程。各國應通過廣泛提供資料來便利及鼓勵公眾的認識和參與。應讓人人都能有效地使用司法和行政程序,包括補償和補救程序。
原則11
各國制定有效的環境立法。環境標準、管理目標和優先次序應該反映它們適用的環境與發展范疇。一些國家所實施的標準對別的國家特別是發展中國家可能是不適當的,也許會使它們承擔不必要的經濟和社會代價。
原則12
為了更好地處理環境退化問題,各國應該合作促進一個支持性和開放的國際經濟制度,這個制度將會導致所有國家實現經濟成長和可持續的發展。為環境目的而采取的貿易政策措施不應該成為國際貿易中的一種任意或無理歧視的手段或是偽裝的限制。應該避免在進口國家管轄范圍以外單方面采取對付環境挑戰的行動。解決跨越國界或全球性環境問題的環境措施應盡可能以國際協商一致為基礎。
原則13
各國應制定關于污染和其他環境損害的責任和賠償受害者的國家法律。各國還應迅速并且更堅決地進行合作,進一步制定關于在其管轄或控制范圍內的活動對在其管轄外的地區造成的環境損害的不利影響的責任和賠償的國際法律。
原則14
各國應有效合作阻礙或防止任何造成環境嚴重退化或證實有害人類健康的活動和物質遷移和轉讓到他國。
原則15
為了保護環境,各國應按照本國的能力,廣泛適用預防措施。遇有嚴重或不可逆轉損害的威脅時,不得以缺乏科學充分確實證據為理由,延遲采取符合成本效益的措施防止環境惡化。
原則16
考慮到污染者原則上應承擔污染費用的觀點,國家當局應該努力促使內部負擔環境費用,并且適當地照顧到公眾利益,而不歪曲國際貿易和投資。
原則17
對于擬議中可能對環境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活動,應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作為一項國家手段,并應由國家主管當局作出決定。
原則18
各國應將可能對他國家環境產生突發的有害影響的任何自然災害或其他緊急情況立即通知這些國家。國際社會應盡力幫助受災國家。
原則19
各國應將可能具有重大不利跨越國界的環境影響的活動向可能受到影響的國家預先和及時地提供通知和有關資料,并應在早期階段誠意地同這些國家進行磋商。
原則20
婦女在環境管理和發展方面具有重大作用。因此,她們充分參加對實現持久發展至關重要。
原則21
應調動世界青年的創造性、理想和勇氣,培養全球伙伴精神。以期實現持久發展和保證人人有一個更好的將來。
原則22
土著居民及其社區和其他地方社區由于他們的知識和傳統習慣,在環境管理和發展方面具有重大作用。各國應承認和適當支持他們的特點、文化和利益,并使他們能有效地參加實現持久的發展。
原則23
受壓迫、統治和占領的人民,其環境和自然資源應予保護。
原則24
戰爭定然破壞持久發展。因此各國應遵守國際法關于在武裝沖突期間保護環境的規定,并按必要情況合作促進其進一步發展。
原則25
和平、發展和保護環境是互相依存和不可分割的。
原則26
各國應和平地按照《聯合國憲章》采取適當方法解決其一切的環境爭端。
原則27
各國和人民應誠意地一本伙伴精神合作實現本宣言所體現的各項原則,并促進持久發展方面國際法進一步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