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超標水量費征收有關問題的復函
2008-05-20
來源:國家環境保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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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1月3日,國家環境保護局) 黑龍江省環境保護局:
你局黑環督字[1992]7號《關于超標水量費征收的有關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一、排污單位的間接冷卻水、廠區生活排水等,與生產工藝過程中產生的污水混合排放時,應按照混合排放的總水量計征排污費和超標水量費。
二、對有發酵、釀造工藝的制酒行業,如果其產品不在《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88)表3序號16“發酵、釀造工業”欄目所列之內,則不應執行相應欄目中規定的“最高允許排水量”的標準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