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征收電廠污水排污費問題的復函
2008-05-20
來源:國家環境保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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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12月22日,國家環境保護局) 黑龍江省環境保護局:
你省黑環督寧[1993]第13號《關于電廠間接冷卻排水是否屬于污水的問題請示》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一、我局環監[1993]427號《轉發國家計委、財政部(關于征收污水排污費的通知)的通知》中第一條明確規定:“一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向外環境排放的廢水,凡增加了污染物的種類、濃度或數量的,均屬《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條規定繳納污水排污費的范疇。”
二、電廠向外環境排放的間接冷卻水,如果確實增加了污染物的種類、濃度或數量的,則應征收污水徘污費;否則,不應征收污水排污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