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征收污水排污費有關問題的復函
2008-05-20
來源:國家環境保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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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3月20日,國家環境保護局) 江西省環境保護局:
你局《關于對煤礦企業礦井水外排應否征收排污水費的請示》(贛環字(1994)第02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一、我局環監[1993]427號《轉發國家計委、財政部<關于征收污水排污費的通知>的通知》中第一條,對于繳納污水排污費的范疇已有明確規定。
二、對于煤礦企業礦井水外排時,如增加了污染物的種類、濃度或數量的,則應按規定征收污水排污費;否則,不應征收污水排污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