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加強磚瓦行業環境保護工作的通知
2008-05-20
來源:國家環保局、農業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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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5月26日,國家環保局、農業部、國家土地局、國家建材局 環然[1995]394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環境保護局、鄉鎮企業局、土地管理局、建樹局(公司、行管辦): 隨著國家基本建設和人民住房需求的日益增長,磚瓦工業發展很快。但是,隨著磚瓦生產的發展,出現了一些急待解決的環境問題。一些地方的小土窯(馬蹄窯)燒磚不僅沒有得到禁止,而且還有增加的趨勢,毀田燒磚的現象也十分嚴重,蠶桑區磚瓦企業的污染問題還比較突出,尤其是許多地方放松了對磚瓦企業的節能技術改造和污染防治,造成了嚴重的環境污染。為了進一步加強磚瓦企業的環境保護工作,促進磚瓦企業節能、節土、利廢,因地制宜地發展新型墻體材料,做到經濟、社會、環境效益的統一,特通知如下:
一、必須重視磚瓦企業的環境保護工作。磚瓦工業是我國農村能源的耗能大戶和農村大氣環境污染的主要行業,也是主要的用土行業,在一些地區亂占耕地的現象十分突出。因此,解決磚瓦企業的環境問題必須和節能降耗、保護土地資源結合起來。有關部門的領導要把磚瓦行業的環保工作提到議事日程,加強對這項工作的領導。
二、磚瓦企業要合理布局。在居民生活區、文化教育區、風景名勝區,文物古跡、自然保護區,基本農田保護區、水利工程及其它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城內不得新建、擴建磚瓦企業,已建成的應限期治理。
三、除邊遠貧困地區外,各地一律不得用小土窯(馬蹄窯)進行磚瓦生產,已經建成的必須關停。
四、嚴禁磚瓦企業毀田燒磚和征用耕地燒磚。燒磚占用土地,需經當地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在使用前應做好復墾、綠化和安排其它使用的可行性規劃。對使用后的土地應按照規劃,由用地單位或個人負責復墾或者綠化,其土地應按照土地所有權的性質由土地管理部門或農村整體經濟組織無償收回,另行安排使用。
五、加強對蠶桑區磚瓦企業的管理,嚴格控制這些地區磚瓦企業的發展。在蠶桑區內一般不得新建磚瓦企業,對現有的磚瓦企業排放的氟污染應實行總量控制,做到達標排放。在蠶桑生產季節,根據環境狀況應對磚瓦企業的生產采取限產或停產的措施。
六、認真貫徹《國務院批轉國家建材局等部門關于加快墻體材料革新和推廣節能建筑意見的通知》(國發[1992]66號)精神。促進磚瓦企業的技術改造。推進墻體材料革新。磚瓦行業要推廣節能高效窯爐和生產工藝,發展規模生產。因地制宜推廣人工干燥技術、節能型輪窯,普及內燃燒磚技術,發展粘土空心磚、工業廢渣磚及其它新型墻體材料。對生產中開展綜合利用和生產新型墻體材料的磚瓦企業要按有關政策在稅收和貸款上給予優惠。
七、各地接到本通知后,有關部門要統一行動,根據通知的要求對轄區內的磚瓦企業進行一次普遍檢查。制定切實可行的整改措施,促進磚瓦行業的污防治工作在近期內取得實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