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飛艇噪聲污染適用法律問題的復函
2008-05-20
來源:國家環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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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2月9日,國家環保局政策法規司) 湖北省宜昌市環境保護局:
你局《關于商業廣告飛艇噪聲擾民處理適用法規的請示》收悉,經研究函復如下:
在商業活動中使用飛艇,因不是訓練飛行,故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條關于“禁止航空器在城市市區上空作超低空訓練飛行”的規定。廣告經營單位如果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在使用飛艇的過程中,未采取控制噪聲的有效措施,對城市區域環境造成噪聲污染的,地方環境保護部門可以責令其改正違法行為,或者依據地方有關規定予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