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加強地方環保部門在保護臭氧層工作中監督管理職能的通知
2008-05-20
來源:國家環境保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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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控[1997]115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保局:
根據《關于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簡稱《議定書》)的有關規定,到1995年底,經濟發達國家已經停止生產和使用大部分消耗臭氧層物質。我國自1999年7月1日起,應將氯氟化碳(CFCs)生產和消費凍結在1995年至1997年3年平均水平上,到2010年應停止使用氯氟化碳、哈龍等受控物質。
我國政府十分重視保護臭氧層工作,制定了有關限制消耗臭氧層物質生產和使用的行政規章。并且經過幾年的努力,已獲得實施《議定書》多邊基金贈款項目共185個,贈款金額1.25億美元。這些項目完成后,能夠削減消耗臭氧層物質3.6萬噸。所有這些工作對控制消耗臭氧層物質的生產和使用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但是,隨著我國國民經濟的持續高速發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對使用消耗臭氧層物質的制成品,如電冰箱、空調器、泡沫塑料制品、噴霧發膠、電子產品、哈龍滅火器等的需求大幅度增長,到1995年,我國消耗臭氧層物質的消費量已達10萬多噸(按消耗臭氧層物質潛能值計),比1986年增加了一倍,約占發展中國家消費量的50%以上。據預測,在今后幾年中,對使用消耗臭氧層物質制成品的需求仍將保持增長勢頭,因此,我國面臨的控制和削減消耗臭氧層物質生產和使用的任務十分繁重,如果不采取有效措施,將很難實現《議定書》對發展中國家的要求。
為了進一步加強保護臭氧層工作,必須充分發揮地方環保部門在保護臭氧層工作中的組織切、調作用和強化對削減消耗臭氧層物質的執法監督。各地環保局要把保護臭氧層工作作為重要職責之一,把對削減消耗臭氧層物質的監督管理納入污染控制管理工作中,并設置專人負責此項工作。具體工作內容包括: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頒布的保護具氧層工作的方針政策、法規。
2.結合排污申報登記工作,掌握本轄區內消耗臭氧層物質的生產量和消費量。制定本地區逐步削減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計劃和措施。
3.按照我局《保護臭氧層多邊基金項目實施指南(試行)》的規定,組織轄區內有關企業申請多邊基金的項目,協助金融評估機構核實企業的財務狀況和消耗臭氧層物質生產和消費的實際情況,報我局審批,并落實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工作。
4.對轄區內已批準多邊基金項目的實施進行監督管理,督促項目按計劃實施。參加或受委托組織項目驗收,并檢查已驗收項目新設備運轉和舊設備的拆除、廢置處理以及消耗臭氧層物質淘汰等目標的完成情況,確保這些項目發揮作用。
5.與有關部門配合,嚴格按國家規定審批新建、擴建、改建和技術改造的生產和使用消耗臭氧層物質的項目。
6.加強對生產和使用消耗臭氧層物質企業的監督管理,逐步實施消耗臭氧層物質生產的配額許可證制度。
7.加強對含有消耗臭氧層物質的制冷設備、哈龍滅火器具維修網點以及生產、使用消耗臭氧層物質企業的監督管理,減少維修和生產過程中的泄漏,避免向大氣中直接排放消耗臭氧層物質。
8.加強對淘汰產品和設備的回收管理工作,杜絕淘汰產品和設備轉移使用。
9.積極組織宣傳我國保護臭氧層工作的政策、法規,及時向我局提供本轄區保護臭氧層工作進展情況及有關信息。
各地環保局要按照上述工作內容要求,認真抓好保護臭氧層的履約工作。并于3月20日前,將所設負責專人名單報我局污控司。
國家環境保護局
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