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對排污費和污染源治理貸款基金免征營業稅問題的通知
2008-05-20
來源: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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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1月15日,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環發[1998]3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環境保護局:
近兩年來,一些地方屢屢發生當地稅務部門對環保部門依法征收的排污費以及污染源治理貸款基金征收營業稅的問題。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印發的《關于調整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字[1997]5號)和《關于下達不征收營業稅的收費(基金)項目名單(第二批)的通知》(財稅字[1997]117號)通知,對于經中央批準并納入財政預算管理或財政專戶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分批下達了不征收營業稅的收費(基金)項目名單。 環保部門征收的排污費和污染源治理貸款基金已分別列入不征收營業稅名單(第一批第1項和第二批第87、88項)。
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環境保護局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以上規定,對轄區內各級環保部門征收的排污費和污染源治理貸款基金計征營業稅的問題進行檢查,如已計征營業稅,請盡快與當地稅務部門取得聯系,予以協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