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淮河流域城市污水處理收費問題的復函
2008-05-20
來源:國家環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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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1月25日,國家環保局環發[1998]72號) 山東省環境保護局:
你局《關于轉報棗莊市環保局、建委(關于環保法規條款的請示)的函》(魯環發[1998]14號)收悉。經研究,現就淮河流域城市污水處理收費有關問題函復如下:
《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按照國家規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處理的有償服務,收取污水處理費用,以保證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行。”《淮河流緘水污染防治暫行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淮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的要求,建設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
《國務院關于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及“九五”計劃的批復》第六條進一步提出:“為建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運行機制,可進行城鎮污水處理收費試點,收取的費用專項用于淮河流域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和運行”;國務院在該批復中還明確授權,“具體收費試點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國家計委、國家環保局等有關部門制定”。
財政部、國家計委、建設部和國家環保局據此授權,并經國務院同意,于1997年6月4日聯合發布了《關于淮河流域城市污水處理收費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字[1997]111號)。該通知第一條明確提出:“淮河流域的河南、安徽、江蘇、山東四省的有關城市凡已建成城市污水處理廠、在建城市污水處理廠或按基本建設程序已批準城市污水處理廠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已批準項目建議書)的,經本省人民政府批準,可進行城市污水處理收費試點。”該通知第四條還進一步明確了污水處理收費的用途,即城市污水處理攢作為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運行的資金來源之一,可用于城市污水處理廠和排水設施。建設資金不足的補助”,尚未建成污水處理廠的城市,其收取的污水處理費可作為“城市污水處理廠建設的資本金。。
因此,在淮河流域開征城市污水處理收費,是國務院依據《水污染防治法》、《淮河硫域水污染防治暫行條例》等環保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為切實推動淮河流域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步伐而制定的一項重要措施,它既適用已經建成污水處理廠的城市,也適用在建污水處理廠的城市,還適用于已批準污水處理廠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城市。淮河流域污水處理收費試點城市范圍內的任何排污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
棗莊市個別單位以。城市污水處理廠還未正式建成投入運行,排污單位的污水還沒有進入污水處理廠進行處理。為由,拒絕繳納污水處理費,這是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行為,應依法予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