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建筑施工夜間作業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問題的復函
2008-05-20
來源:國家環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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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2月18日,國家環保局 環發[1998]104號) 重慶市環境保護局:
你局《關于要求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條的請示》(渝環發[1998]16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條規定:“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禁止夜間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作業和因生產工藝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除外”!耙蛱厥庑枰仨氝B續作業的,必須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焙驮摲ǖ诹鶙l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一、某種建筑施工作業是否屬于生產工藝要求必須夜間連續作業,應由施工單位提出,報環保部門認定。
二、某項建筑施工是否用于必須夜間連續作業的“特殊需要”,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關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作為判斷依據。
三、有權出具“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證明的“有關主管部門”,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明確授權的主管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