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4月24日,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環發[1998]27號) 一、編制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綜合防治規劃
1、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局組織本省所轄酸雨控制區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區(以下簡稱"兩控區")的城市和地區參照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編寫的《酸雨控制區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區二氧化硫污染綜合防治規劃編制大綱》編制二氧化硫污染綜合防治規劃,于1998年底前報當地人民政府批準,并抄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2、國家電力部門組織編制"兩控區"內電力行業2005年、2010年二氧化硫污染控制規劃,于1998年底前完成。
3、國家煤炭、交通等部門組織編制全國控制高硫煤開采、提高煤炭洗選加工能力和促進低硫煤、洗精煤調運規劃,于1998年底前完成。
4、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組織有關科研單位和酸雨控制區內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局編制區域酸雨綜合防治規劃,于1999年6月底前完成。
二、強化環境監督管理措施
1、國務院經濟綜合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分期分批公布限期淘汰污染嚴重的小火電機組名錄,關停、限產煤層含硫份大于3%的礦井名錄,以及其他嚴重污染大氣環境的工藝和設備名錄,并負責監督實施。
2、各級環境保護部門應當遵循"以新帶老、總量減少"的原則,嚴格審批新建、改造排放二氧化硫的項目。所有新建、改造排放二氧化硫的項目,必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二氧化硫排放量,確保區域二氧化硫排放總量控制在允許排放指標內。
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局要加強對超標排放二氧化硫的工業污染源的管理,監督工業污染源2000年達標排放計劃的實施。
4、"兩控區"內城市的環境保護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城市燃燒設施燃用煤炭和燃料重油的含硫量限值指標,報當地人民政府批準,并監督實施。
5、強化對現有二氧化硫排放源的監督管理,在"兩控區"內實行二氧化硫排放許可證制度。
6、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局定期對轄區內城市和地區執行《國務院關于酸雨控制區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區有關問題的批復》的情況進行檢查,并向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報告"兩控區"污染控制工作進展情況。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定期發布"兩控區"污染控制進展情況通報。
三、推行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綜合防治的技術、經濟政策
1、大力推行低硫煤、洗精煤和其他清潔燃料的使用,提高燃氣、電力等清潔能源在城市能源結構中的比例。到2000年,"兩控區"內城市民用爐灶禁止燃用原煤,改用其他清潔燃料。
2、二氧化硫排放重點行業在制訂本行業產業政策時要提出有利于減少二氧化硫排放、推行清潔生產的措施。
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要按照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財政部和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聯合頒發的《關于在酸雨控制區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區開展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費擴大試點的通知》(環發[1998]6號)要求,認真做好二氧化硫排污費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工作。
4、各地可根據當地情況,創造條件,試行二氧化硫排污交易制度,并及時總結經驗。國家將在地方試行的基礎上制定二氧化硫排污交易管理辦法。
5、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的融資、貿易及關稅政策應有利于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的綜合防治。
四、健全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監測網絡
1、建立和完善"兩控區"環境監測網絡,實現優化監測布點。"兩控區"環境監測網絡城市均要開展空氣質量的常規監測、排放二氧化硫污染源的監督監測以及煤炭和燃料重油等的硫份監測;酸雨控制區內有關地區應開展降水污染的常規監測。
2、"兩控區"內重點二氧化硫排放源要安裝二氧化硫連續監測裝置,并進行長期監測。
3、加強酸雨和二氧化硫監測數據的動態管理。"兩控區"環境監測網絡站要定期向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上級環境監測站報告當地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狀況,并將監測數據以省為單元匯總輸入到中國環境監測總站監測信息系統。
五、積極開展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的科技、宣傳和培訓工作
1、國務院有關部門應將脫硫技術的研究、開發、推廣應用工作列入計劃,積極鼓勵開展脫硫技術的研究,引進和消化適合我國國情的國外二氧化硫控制技術,并大力發展相關環保產業。在有關項目和資金的安排上,應向"兩控區"傾斜。
2、增加酸雨基礎科研經費的投入,組織科研單位開展酸性物質傳送機制、生態系統對酸沉降的承載能力以及氮氧化物對我國酸雨的影響等問題的深入研究。
3、加強對"兩控區"有關城市和地區政府領導、環境管理干部和技術人員的培訓,廣泛進行國內外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管理經驗和防治技術的交流。
4、加強在新聞媒體中對"兩控區"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綜合防治工作的宣傳和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