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最高水位線的認定及法律適用問題的復函
2008-05-20
來源:國家環保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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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9月9日,國家環保總局 環發[1998]282號) 福建省環境保護局:
你局《關于如何界定最高水位線以下岸坡與灘地的請示》(閩環保[1998]法024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一、《河道管理條例》第17條和第20條分別規定,河道岸線的界限,由河道主管機關會同有關部門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劃定;河道的最高水位等具體管理范圍,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劃定。
據此,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的“最高水位線”,依法應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劃定。對于未明確劃定具體管理范圍的河道,其“最高水位線”可根據歷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設計洪水位確定。
二、在最高水位線以上傾倒、堆放固體廢棄物和垃圾,不應適用《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對該類行為,可根據具體情況,依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規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