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環境保護總局1999年1月25日 環發[1999]2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局:
在全國部分省市開展的排放口規范化整治試點工作,經過參加試點的省市的努力,試點工作已取得成效。試點經驗表明,排放口規范化整治,是實施排放污染物總量控制的一項基礎工作,起到了強化環境監督監理,加大環境執法力度的作用。為進一步強化對污染源的現場監督管理,確保2000年"一控雙達標"目標的實現,經研究,決定開展排放口規范化整治工作,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排放口規范化整治是落實國務院提出的實施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到2000年全國工業污染源達標排放,直轄市、省會城市、經濟特區城市、沿海開放城市及重點旅游城市功能區達標的要求,對污染源實行法制化、定量化管理的一項重要基礎工作。各級環保部門應當高度重視,加強領導,認真組織,環境監理機構要切實承擔起具體實施的任務。
二、一切新建、擴建、改建和限期治理的排污單位必須在建設污染治理設施的同時建設規范化排放口,并作為落實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的必要組成部分和項目驗收的內容之一。
三、淮河、海河、遼河、太湖、巢湖、滇池流域等,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區、酸雨控制區和北京市范圍內,2000年限期達標排放的污染源的排放口必須進行規范化整治以適應達標工作的需要;其他有條件的地區和排污單位也應進行排放口規范化整治。
四、各級環保部門應編制排放口規范化整治計劃并填報計劃表,逐級上報備案。要把督促排污單位進行排放口規范化整治的完成情況作為環境監理工作的考核內容之一,并組織檢查。
五、排放口規范化整治要遵循便于采集樣品、便于監測計量、便于日常監督管理的原則,嚴格按排放口規范化整治技術要求進行。
六、污染源排放口必須按照國家頒布的有關污染物強制性排放標準的要求,設置排放口標志牌,排放口標志牌是對排污單位排放污染物實施監測采樣和監督管理的法定標志。
七、排放口標志牌由我局實行統一監制。凡生產環境保護圖形標志牌和登記證的廠家,應提出申請,經我局審查合格后,確定為定點生產廠,發給定點生產許可證,并在《中國環境報》上公布,并實施年審。非定點生產廠一律不得生產排放口標志牌,地方環保部門和排污單位也不得使用非法的排放口標志牌。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 第33號 刪除)
八、排放口規范化整治和建設所需資金主要由排污單位自籌,環保部門可以從環保補助資金用于污染治理部分給予適當補助。
附件1:排放口規范化整治技術要求(略)
附件2: 排放口規范化整治技術要求
根據國家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標準及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要求。
排放口規范化整治是實施污染物總量控制計劃的基礎性工作之一,目的是為了促進排污單位加強經營管理和污染治理; 環境監理部門加大執法力度,更好地履行"三查、二調、一收費"的職責,逐步實現污染物排放的科學化、定量化管理。
本要求適用于現有排污單位排放口的規范化整治和新建、擴建項目排放口的規范化建設。
排放口規范化整治應遵循便于采集樣品,便于計量監測,便于日常現場監督檢查的原則。
排放口規范化整治可分步進行,對列入國家和省、市級重點排污單位和排放總量控制12種污染物的排放口應當首先進行整治。
重點排污單位的規范化排放口應安裝計量裝置和污染治理設施記錄儀,并創造條件建立微機監控網絡。暫時沒有安裝的,在排放口的建設或整治時應預留安裝位置。一般排污單位的規范化排放口可安裝簡單的計量和記錄裝置。
一、污水排放口的整治
排污單位總排放口、排放一類污染物的車間排放口,要按照《污染源監測技術規范》設置規范的、便于測量流量、流速的測流段和采樣點。
二、廢氣排放口的整治
有組織排放的廢氣。對其排氣筒數量、高度和泄漏情況進行整治。
采樣口的設置應符合《污染源監測技術規范》要求并便于采樣監測。采樣口位置無法滿足規范要求的,其位置由當地環境監測部門確認。
無組織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的,應加裝引風裝置,進行收集、處理,并標明采樣點。
三、固體廢物貯存、堆放場的整治
一般固體廢物應設置專用貯存、堆放場地。易造成二次揚塵的貯存、堆放場地,應采取噴灑等防治措施。
有毒有害固體廢物等危險廢物,必須設置專用堆放場地,有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等防治措施并符合國家標準的要求。
臨時性固體廢物貯存、堆放場也應根據情況,進行相應整治。
四、固定噪聲排放源程的整治
凡廠界噪聲超出功能區環境噪聲標準的,其噪聲源均應進行整治。根據不同噪聲源情況,可采取減振降噪,吸聲處理降噪、隔聲處理降噪等措施,使其達到功能區標準要求,并廠界噪聲敏感、且對外界影響最大處設置該噪聲源的監測點。
五、排放口立標要求
排污單位經過規范化整治和建設排放口(源)和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必須符合國家標準《環境保護圖形標志》(GB15562.1-1995)(GB15562.2-1995)規定的排放口標志牌。
排放口標志牌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統一定點監制,有專用的防偽標志。
標志牌設置應距污染物排放口(源)及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或采樣、監測點附近且醒目處,并能長久保留。可根據情況分別選擇設置立式或平面固定式標志牌,在地面設置標志牌上緣距離地面2米。
一般性污染物排放口(源)或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設置提示性環境保護圖形標志牌。
排放劇毒、致癌物及對人體有嚴重危害物質的排放口(源)或危險廢物貯存、處置場,設置警告性環境保護圖形標志牌。
標志牌輔助標志上需要填寫的欄目,應由環境保護部門統一組織填寫,要求字跡工整,字的顏色與標志牌顏色總體協調。
六、排放口建檔要求
各級環保部門和排污單位均需使用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統一印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規范化排放口標志登記證》,并按要求認真填寫有關內容。
登記證與排放口標志牌配套使用,具有防偽標志。登記證的一覽表中的標志牌編號及登記卡上標志牌的編號應與標志牌子輔助標志上的編號相一致。編號形式統一規定如下:
污水 WS-X X X X X 噪聲 ZS-X X X X X
廢氣 FQ-X X X X X 固體廢物 GF-X X X X X
編號的前兩個字母為類別代號,后五位為排放口順序編號.排放口的順序編號數字由各地環境保護部門自行規定。
各地環境保護部門根據登記證的內容建立排放口管理檔案,如:排污單位名稱,排放口性質及編號,排放口地理位置,排放主要污染物種類、數量、濃度,排放去向,立標情況,設施運行情況及整改意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