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飲食服務業排放廢水中大腸桿菌、細菌總數兩項指標應執行標準的復函
2008-05-20
來源: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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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函[1999]477號關于飲食服務業排放廢水中大腸桿菌、細菌總數兩項指標應執行標準的復函云南省環境保護局:
你局《轉報昭通地區環境保護局“關于飲食服務行業排放廢水中“兩菌”指標選用標準的請示”的請示》(云環科字[1999]481號)收悉,經研究,函復如下:
飲食服務行業排放廢水應執行《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大腸桿菌、細菌總數不是飲食服務業的特征污染物,該標準對飲食服務業排放廢水中的“兩菌”指標沒有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確定是否補充制訂該項目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