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環境保護局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
2008-05-20
來源:河北省環境保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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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提高辦案質量和辦案效率,正確履行法定職責,保護管理相對人的合法
權益,完善環境行政執法監督機制,根據省人大常委會《關于實行錯案和執法過錯責任
追究制度的決議》、省人民政府《關于在行政執法部門實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的通
知》和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省環鏡保護局及直屬單位有行政執法職能的人員。
第三條 局設立行政執法過錯追究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局長任領導小組
主任,副局長任副主任,辦公室,人事處和執法處室主任、處長為成員。
政策法規處為領導小組常設辦事機構。
第四條 環境行政執法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等具體行政行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予以
追究:
(一)超越法定權限的;
(二)認定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的;
(三)適用法律、法規、規章錯誤的;
(四)違反法定程序的;
(五)處理顯失公正的;
(六)不履行法定職責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七)超過法定期限喪失行政執法權的;
(八)其他執法過錯。
第五條承擔過錯責任的種類:
(一)批評教育;
(二)書面檢查;
(三)大會檢討;
(四)通報批評;
(五)扣發獎金;
(六)行政處分;
(七)調離執法崗位或者辭退。
第六條 追究過錯責任應當根據執法過錯發生的原因、性質、程度、后果及責任人
認錯態度決定免予、單獨或者合并適用第五條所列種類。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理:
(一)索賄受賄、徇私枉法、吃拿卡要的;
(二)對造成的錯案故意隱匿不報的;
(三)一年內發生執法過錯兩次以上的;
(四)因執法過錯引起集體申訴、上訪及其他嚴重后果的;
(五)其他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理的情形。
第八條 案件的來源:
(一)上級部門批辦的;
(二)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判決環保部門敗訴的;
(三)經行政復議,原決定被依法改變或者撤消的;
(四)執法檢查中發現的執法錯誤,要求糾正的;
(五)群眾檢舉、控告和申訴的;
(六)下級環保部門認為執法過錯,請求糾正的;
(七)其他。
第九條 領導小組自接到案件之日起十日內決定是否受理。
第十條 辦案人員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兩個月內結束;確需延長的,由領導小組主任
共同決定。
第十一條 行政執法過錯責任人對處理決定不服,可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
規定提出申訴。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