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外排放污泥管理法律適用問題的復函
2008-05-20
來源:國家環保總局
熱度:
收藏
發表評論
天津市環境保護局:
你局《關于如何對城市污水處理廠外排污泥進行管理的請示》(津環保法[2000]234號)收悉。經研究,函復如下:
根據《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城市污水應當進行集中處理”。為了防治團污水處理所產生的污泥造成二次污染,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提出了若干具體要求。
2000年11月7日,國務院發布的《關于加強城市供水節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國發[2000136號]第四條第(四)項應嚴格防治污染地下水。”
根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在生產建設、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動中產生的污染環境的“固態、半固態廢棄物質”,均屬固體廢物。另據該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液態廢物”的污染防治同樣適用該法。處理設施在處理污水過程中產生的污泥環境保護監督管理,應當適用《固體廢物染環境防治法》和國家有關防治污水集中埋設施污泥污染環境的規定。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