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和規范自然保護區專項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我們制定了《自然保護區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F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自然保護區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財建[2001]899號
2001年12月5日
附件:
自然保護區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提高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水平,促進自然保護區事業發展,加強和規范自然保護區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自然保護區專項資金是指由中央財政安排的專項用于加強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包括特殊生態功能保護區,下同)管理的工作經費。
第三條 自然保護區專項資金依據“因地制宜、突出重點、集中使用、確保實效”的原則進行分配。
第四條 自然保護區專項資金重點支持方向:
(一)中西部地區具有典型生態特征和重要科研價值的國家級自然保護區;
。ǘ┗A條件好、管理機制順,具有示范意義的國家級自然保護區;
。ㄈ┚哂兄匾Wo價值,管護設施相對薄弱的國家級自然保護區。
第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自然保護區可申請自然保護區專項補助資金:
。ㄒ唬┮呀泧鴦赵号鷾蕿閲壹壸匀槐Wo區;
。ǘ┮郧澳甓劝才诺淖匀槐Wo區專項資金項目組織有序并已完成,實施過程中未出現過違規違紀問題。
第六條 根據自然保護區各自的特點,自然保護區專項資金可用于以前方面的支出:
。ㄒ唬┮巴庾匀痪C合考察、保護區發展與建設規劃編制費用;
。ǘ┡c保護區的性質、規模及人員能力相適應的,必要的科研及觀察監測儀器設備購置費用;
(三)能夠有效保護珍稀瀕危物種、保持保護區生物多樣性的管護設施建設及科研試驗費用;
。ㄋ模┳匀簧鷳B保護宣傳教育費用;
。ㄎ澹┙涁斦颗鷾实钠渌С。
自然保護區專項資金不得用于人員經費支出、日常辦公設施購置費用支出及辦公用房、職工生活用房等樓堂館所建設費用支出。
第七條 自然保護區專項資金實行項目管理,以自然保護區為項目承擔單位進行申報。申請自然保護區專項資金必須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或申請經費報告書。
報告的內容包括:項目編制的依據、可行性論證、投資總額及當年投資預算、申請中央財政補助的理由及詳細預算(附具體測算方案)、中央財政補助資金使用方向、預期效果等有關資料。
第八條 申請自然保護區專項資金的報告由各。ㄗ灾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商環境保護局(廳)于每年4月30日前報送財政部,并抄送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第九條 財政部組織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等部門專家根據全國自然保護區發展規劃綱要、各個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建設與管理狀況以及年度自然保護專項資金安排的實際情況,對自然保護區專項資金的申請報告進行充分論證和認真審核,必要時經實地查驗后,做出具體安排。
第十條 財政部根據專家評審結果及當年預算安排情況編制和下達自然保護區專項資金補助預算。
第十一條 各。ㄗ灾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在收到財政部下達的自然保護區專項經費補助預算后,應按財政部規定的資金用途、對象,及時撥付資金,不得擠占挪用,不得改變和擴大使用范圍。
第十二條 中央財政撥付各地的自然保護區專項資金,原則上應于當年完成預算;確因政策性因素等造成當年未能完成的,應向財政部報告說明。
第十三條 各。ㄗ灾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和環境保護局(廳)應加強對自然保護區專項資金使用的管理,及時向財政部和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報送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對自然保護區建設及管理情況進行總結。
第十四條 財政部會同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負責自然保護區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每年對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對在專項資金監督檢查中發現沒有按照本辦法管理和使用專項資金的,應及時糾正或處理;情節嚴重的,應停止項目的實施和資金安排,并予通報;違反財政法規或政策規定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嚴肅處理;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