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加強我省發展有機食品生產基地環境的管理,根據《江蘇省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條例》、《有機食品認證管理辦法》
(國家環保總局10號令)、國家環保總局有機食品發展中心《OFDC有機認證標準》及江蘇省人民政府2002年第7號專題會議紀要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有機食品生產基地環境包括現有的有機食品生產基地(含緩沖帶,下同)和規劃實施中的有機食品生產基地的生態環境。
第三條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省有機食品生產基地環境保護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會同計劃、農業、漁業等部門擬訂全省有機食品生產基地建設規劃綱要。
(二)受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委托,負責制定有機食品生產基地的環境質量地方標準,并組織實施。
(三)負責制定省級發展有機食品專項補助資金的使用計劃,以及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
(四)開展有機食品生產的宣傳、教育及國際合作。
(五)指導市、縣(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開展對有機食品生產基地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工作。
(六)建設并管理全省有機食品生產基地信息數據庫。
第四條市、縣(市)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有機食品生產基地環境保護統一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會同計劃、農業、漁業等部門擬訂本轄區內有機食品生產基地建設的發展規劃,經當地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二)無償受理有機食品生產基地建設項目申報登記。
(三)受有機食品認證機構或有機食品基地建設單位(或個人)的委托,組織有資質的環境監測站對轄區內有機食品基地的環境質量開展監測評價工作。
(四)具體負責或協助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轄區內有機食品生產基地的環境保護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五)受有機食品認證機構委托,調查有機食品基地有關環境方面的問題,并提出處理建議。
(六)開展有機食品生產的宣傳、教育和對外合作。
(七)及時向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本轄區內有機食品生產基地建設情況。
第五條符合以下條件的生產基地可向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有機食品生產基地建設項目,并填報有機食品基地建設登記表。
(一)基地所在地及其周圍生態環境狀況良好,土壤、水、空氣環境質量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周界外1公里內無排放重金屬和其他環境優先污染物的污染源、無縣級以上公路穿越基地。
(二)具有一定的規模。
(三)具有有機食品生產管理機構和管理制度。
(四)具有相應的監測、檢驗技術人員和設備、設施,或委托了有資質的檢測單位。
(五)自然保護區周邊地區、生態功能保護區、農業標準化示范區及農業科技園等予以優先考慮。
第六條建設有機食品生產基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有機食品認證管理辦法》的規定向認證機構提出申請。
經認證取得有機食品生產基地的單位或個人應當劃定地域范圍,標注地理位置,設立保護標志,及時予以公告。
第七條對于已列入政府規劃、或已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或已經認證發布公告的有機食品生產基地,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采取以下保護性措施:
禁止在有機食品生產基地及其周界外1公里范圍內批準建設有污染的建設項目,并實施監督;
禁止在周界外1公里范圍內使用三倍體或基因工程技術建立種植、養殖和加工基地;
禁止在有機食品生產基地排放工業廢水和城鎮生活污水;
禁止在有機食品生產基地及其周界外1公里范圍內傾倒、堆放、填埋工業廢物、危險廢物和生活垃圾。
第八條本辦法由江蘇省環境保護廳負責解釋。
第九條本法自2002年6月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