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監檢項目和方法
第三章 監檢項目和方法
第四章 受檢企業
第五章 附則
附件一:鍋爐壓力容器產品安全性能監督檢驗大綱
附件二:鍋爐壓力容器產品安全性能監督檢驗項目表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鍋爐壓力容器產品安全性能監督檢驗(以下簡稱監檢)工作,保證監檢工作質量,根據《鍋爐壓力容器制造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的規定,制訂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于《管理辦法》所列鍋爐壓力容器產品及其部件的安全性能監檢。
第三條 境內鍋爐壓力容器制造企業的鍋爐壓力容器產品安全性能監檢工作,由企業所在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簡稱省級安全監察機構)授權有相應資格的檢驗單位(以下簡稱監檢單位)承擔;境外鍋爐壓力容器制造企業的鍋爐壓力容器產品安全性能監檢工作,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簡稱總局安全監察機構)授權有相應資格的檢驗單位承擔。監檢單位所監檢的產品,應當符合其資格認可批準的范圍。
第四條 接受監檢的鍋爐壓力容器制造企業(以下簡稱受檢企業),必須持有鍋爐、壓力容器制造許可證或者經過省級以上安全監察機構對試制產品的批準。
鍋爐壓力容器產品的監檢工作應當在鍋爐壓力容器制造現場,且在制造過程中進行。監檢是在受檢企業質量檢驗(以下簡稱自檢)合格的基礎上,對鍋爐壓力容器產品安全性能進行的監督驗證。監檢不能代替受檢企業的自檢,監檢單位應當對所承擔的監檢工作質量負責。
境外企業制造的鍋爐壓力容器產品, 如未安排或因故不宜進行制造過程監檢的,在設備到岸后,必須進行產品安全性能檢驗。
第五條 監檢工作的依據是《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有機熱載體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超高壓容器安全監察規程》、《醫用氧艙安全管理規定》、《液化氣體汽車罐車安全監察規程》、《氣瓶安全監察規程》、《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察規程》和現行的相關標準、技術條件以及設計文件等。
第六條 監檢內容包括對鍋爐壓力容器制造過程中涉及安全性能的項目進行監檢和對受檢企業鍋爐壓力容器制造質量體系運轉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七條 在監檢過程中,受檢企業與監檢單位發生爭議時,境內受檢企業應當提請所在地的地市級以上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處理,必要時,可向上級鍋爐壓力容器產品安全監察機構申訴;境外受檢企業向總局安全監察機構提請處理。
第二章 監檢項目和方法
第八條 鍋爐壓力容器產品安全性能監檢項目和要求見《鍋爐壓力容器產品安全性能監督檢驗大綱》(附件一,以下簡稱《監檢大綱》)和《鍋爐壓力容器產品安全性能監督檢驗項目表》(附件二,以下簡稱《監檢項目表》)。
第九條 鍋爐壓力容器產品監檢項目分A類和B類。對A類項目,監檢員必須到場進行監檢,并在受檢企業提供的相應的見證文件(檢驗報告、記錄表、卡等,下同)上簽字確認;未經監檢確認,不得流轉至下一道工序。對B類項目,監檢員可以到場進行監檢,如不能到場監檢,可在受檢企業自檢后,對受檢企業提供的相應見證文件進行審查并簽字確認。
第十條 《監檢大綱》和《監檢項目表》所列項目和要求是對鍋爐壓力容器產品安全性能監檢的通用要求。監檢單位可以按照鍋爐壓力容器產品的品種、材質、結構和制造工藝等實際情況,對不適用的項目和內容進行適當調整。
第十一條 對實施監檢的鍋爐壓力容器產品,必須逐臺進行產品安全性能監督檢驗。
第三章 監檢單位和監檢員
第十二條 監檢單位應向企業公告監檢大綱、監檢工作程序以及承擔監檢工作人員(以下簡稱監檢員)的資格項目。
第十三條 監檢單位應當對監檢員加強管理,定期對監檢員進行培訓、考核和檢查監檢工作情況,防止和及時糾正監檢失職行為。
第十四條 監檢員應持有省級以上(含省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頒發的相應檢驗項目的檢驗員(師)資格證書。
第十五條 監檢員必須履行職責,嚴守紀律,保證監檢工作質量。對受檢企業提供的技術資料等應當妥善保管,并予以保密。
第十六條 受檢企業發生質量體系運轉和產品安全性能違反有關規定的一般問題時,監檢員應向受檢企業發出《鍋爐壓力容器產品安全性能監督檢驗工作聯絡單》(附件三,以下簡稱《監檢工作聯絡單》);發生違反有關規定的嚴重問題時,監檢單位應當向受檢企業簽發《鍋爐壓力容器產品安全性能監督檢驗意見通知書》(附件四,以下簡稱《監檢意見通知書》)。對境內受檢企業發出《監檢意見通知書》時,監檢單位應報告所在地的地市級(或以上)鍋爐壓力容器產品安全監察機構;對境外受檢企業發出《監檢意見通知書》時,監檢單位應報告總局安全監察機構。受檢企業對提出的監檢意見拒不接受的,監檢單位應及時向上級監察機構反映。
第十七條 監檢員應認真填寫《監檢項目表》(必要時附相應工作見證資料),《監檢項目表》保存期不得少于五年。
第十八條 經監檢合格的產品,監檢單位應當及時匯總并審核見證材料,按臺(氣瓶按批)出具《鍋爐壓力容器產品安全性能監督檢驗證書》(附件五,以下簡稱《監檢證書》),并在產品銘牌或氣瓶的瓶肩(護罩)上打監檢鋼印。
第四章 受檢企業
第十九條 受檢企業應當對鍋爐壓力容器產品的制造質量負責,保證質量體系正常運轉。未經監檢單位出具《監檢證書》并打監檢鋼印的鍋爐壓力容器產品,不得在境內銷售、使用。大型鍋爐可采取按部件、組件經監檢合格,取得監檢證書,并打監檢鋼印的方式出廠。
受檢企業在制造鍋爐壓力容器產品前,應向監檢單位報檢。境內制造企業向當地省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授權的監檢單位報檢;境外制造企業向總局安全監察機構授權的監檢單位報檢,監檢單位應通知設備使用地的或進口口岸地的省級安全監察機構。
第二十條 受檢企業應當向監檢單位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與監檢工作有關的下列文件、資料:
(一)質量體系文件(包括質量手冊、程序文件、管理制度、各責任人員的任免文件、質量信息反饋資料等);
(二)從事鍋爐壓力容器焊接的持證焊工名單(列出持證項目、有效期、鋼印代號等)一覽表;
(三)從事鍋爐壓力容器質量檢驗的人員名單一覽表;
(四)從事無損檢測人員名單(列出持證項目、級別、有效期等)一覽表;
(五)鍋爐壓力容器的設計資料,工藝文件和檢驗資料,以及焊接工藝評定一覽表;
(六)鍋爐壓力容器產品的月生產計劃。
上述文件、資料如有變更,應當及時通知監檢單位。
第二十一條 受檢企業對監檢員發出的《監檢工作聯絡單》或監檢單位發出的《監檢意見通知書》,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處理并書面回復。
第二十二條 受檢企業應當確定監檢聯絡人員。需要監檢員到場監檢的項目,受檢企業應提前通知監檢員,使監檢員能按時到場。
第二十三條 受檢企業發現監檢機構或者監檢員,在監檢工作中有違反規定的失職行為時,可向相應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反映。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對反映的問題應當及時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受檢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監檢單位繳納監檢費用。
第二十五條 本規則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規則自2003年1月1日起實行。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01年6月22日頒布的《鍋爐產品安全性能監督檢驗規則》、原勞動部1990年8月2日頒布的《壓力容器產品安全性能監督檢驗規則》和《氣瓶產品安全性能監督檢驗規則》同時廢止。
附件一: 鍋爐壓力容器產品安全性能監督檢驗大綱 一 、鍋爐
(一)適用范圍
本大綱是用于以水為介質的固定式承壓鍋爐和有機熱載體爐及其部件的安全性能監督檢驗的通用要求。監檢單位可根據具體產品的實際情況對不適用的項目和內容進行調整。
(二)監檢內容
1. 對鍋爐制造過程中涉及產品安全性能的項目進行監督檢驗。
2. 對受檢單位質量體系運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監檢項目和方法
1. 圖樣資料審查
(1) 受檢鍋爐產品的設計資料應符合鍋爐設計管理的有關規定。
(2) 鍋爐制造和檢驗標準及工藝。
(3) 無損檢測標準及工藝。
(4) 設計修改(含材料代用)審批手續。
2. 鍋筒(殼)、爐膽、管板、回轉煙室、沖天管、下腳圈制造質量監督檢驗
(1) 材料質量證明書、材料復驗報告審查。
(2) 審查代用材料的選用和材料代用手續。
(3) 材料標記移植檢查。
(4) 外觀質量(包括母材、焊縫)檢查。
(5) 焊縫位置及相互間距檢查。
(6) 焊工鋼印檢查。
(7) 幾何尺寸測量(筒體最大內徑最小內徑差、棱角度、不直度、對接偏差、開孔位置等)。
(8) 筒體及封頭(管板)壁厚測量(必要時進行)。
(9) 焊接試板數量及制作方法確認。
(10) 審查產品焊接試板性能報告,確認試驗結果。
(11) 無損檢測報告審查、射線底片抽查。底片抽查數量不少于30%(應包括焊縫交叉部位、T形接頭、可疑部位及返修片)。
(12) 熱處理記錄及報告審核。
(13) 水壓(耐壓)試驗檢查(試驗壓力、試驗介質溫度、環境溫度、升壓速度、保壓時間、壓力表有效期等)。
(14) 管孔開孔尺寸及表面質量,管接頭校正及機械加工質量檢查。
3. 集箱制造質量監督檢驗
(1) 材料質量證明書、材料復驗報告審查。
(2) 審查代用材料的選用和材料代用手續。
(3) 材料標記移植檢查。
(4) 外觀質量(包括焊縫)檢查。
(5) 壁厚測量(必要時進行)。
(6) 焊工鋼印檢查。
(7) 合金鋼管材、焊縫及零部件光譜分析報告審查。
(8) 焊接試板數量及制造方法確認。
(9) 審查產品焊接試板性能報告,確認試驗結果。
(10) 無損檢測報告審查、射線底片抽查。底片抽查數量不少于30%(應包括焊縫交叉部位、T形接頭、可疑部位及返修片)
(11) 熱處理工藝、報告審核。
(12) 水壓(耐壓)試驗檢查(試驗壓力、試驗介質溫度、環境溫度、升壓速度、保壓時間、壓力表有效期等)。
(13) 管孔開孔尺寸及表面質量,管接頭校正及機械加工質量檢查。
4. 管子制造質量監督檢驗
(1) 材料質量證明書、材料復驗報告審查。
(2) 審查代用材料的選用和材料代用手續。
(3) 材料標記移植檢查。
(4) 外觀質量(包括母材、焊縫及質量)檢查。
(5) 幾何尺寸抽查(包括彎管質量、最大內徑最小內徑差等)等。
(6) 合金鋼管子、焊縫及零件光譜分析報告審查。
(7) 割(代)管試件數量及制造方法確認。
(8) 審查產品焊接試板性能報告,確認試驗結果。
(9) 無損檢測報告審查、射線底片抽查。底片抽查數量不少于30%。
(10) 管子通球檢查。
(11) 水壓試驗檢查(試驗壓力、試驗介質溫度、環境溫度、升壓速度、保壓時間、壓力表有效期等)。
5. 安全附件
安全附件數量、規格、型號及產品合格證應當符合要求。
6. 整裝燃油(氣)鍋爐的廠內安全性能熱態調試檢驗
(1) 安全閥、壓力表、水位計的型號、規格是否符合要求。
(2) 水位示控裝置是否靈敏。
(3) 超壓保護裝置是否靈敏。
(4) 點火程序控制和熄火保護裝置是否靈敏。
(5) 燃燒設備是否與鍋爐相匹配。
7. 鍋爐出廠技術資料審查
(1) 出廠技術資料審查。
(2) 銘牌內容審查,在銘牌上打監檢鋼印。
8. 監檢資料
經監檢合格的產品,監檢人員應當根據《鍋爐產品安全性能監督檢驗項目表》的要求及時匯總并審核見證資料,并由監檢單位出具《鍋爐產品安全性能監督檢驗證書》。
9. 監檢人員應當審查受檢單位下列文件:
(1) 質量手冊;
(2) 質量體系人員任免名單;
(3) 從事鍋爐焊接的持證焊工名單(持證項目、有效期、鋼印等);
(4) 從事無損檢測人員名單(持證項目、級別、有效期等);
(5) 從事鍋爐質量檢驗人員名單;
(6) 鍋爐設計資料、工藝文件和檢驗資料,以及焊接工藝評定一覽表;
(7) 鍋爐的生產計劃;
(8) 鍋爐生產的外協協議。
二. 壓力容器
(一)適用范圍
本大綱適用于除氣瓶以外壓力容器的安全性能的監督檢驗。
(二)監檢內容
1. 對壓力容器制造過程中涉及產品安全性能的項目進行監督檢驗。
2. 對受檢企業質量體系運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監檢項目和方法
1. 圖樣資料審查
(1) 設計總圖上應有壓力容器設計單位的設計資格印章,確認資格有效。
(2) 壓力容器制造和檢驗標準的有效性。
(3) 設計變更(含材料代用)審批手續。
2. 材料
(1) 材料質量證明書、材料復驗報告審查。
(2) 材料標記移植檢查。
(3) 審查主要受壓元件材料的選用和材料代用手續。
3. 焊接
(1) 審查焊接工藝評定及記錄,確認產品施焊所采用的焊接工藝符合相關標準、規范。
(2) 焊接試板數量及制作方法確認。
(3) 審查產品焊接試板性能報告,確認試驗結果。
(4) 檢查焊工鋼印。
(5) 審查焊縫返修的審批手續和返修工藝。
4. 外觀和幾何尺寸
(1) 焊接接頭表面質量
(2) 檢查母材表面的機械損傷、工卡具損傷痕跡。
(3) 檢查焊縫最大內徑與最小內徑差,當直立容器殼體長度超過30m時,檢查筒體直線,焊縫布置和封頭形狀偏差,并記錄實際尺寸。對球形容器的球片,主要抽查成型尺寸。
5. 無損檢測
(1) 檢查布片(排版)圖和探傷報告,核實探傷比例和位置,對局部探傷產品的返修焊縫,應檢查按有關規范、標準要求進行擴探情況。對超聲波探傷和表面探傷除檢查報告外,監檢人員還應不定期到現場對產品進行實地監檢。
(2)底片抽查數量不少于設備探傷比例的30%,且不少于10張(少于10張的全部檢查),檢查部位應包括T形焊縫、可疑部位及返修片。
6. 熱處理
檢查確認熱處理曲線與熱處理工藝的一致性。
7. 耐壓試驗
耐壓試驗前,應確認需監檢的項目均監檢合格,受檢企業應完成的各項工作均有見證。耐壓試驗時,監檢人員必須親臨現場,檢查試驗裝置、儀表及準備工作,確認試驗結果。
8. 安全附件
安全附件數量、規格、型號及產品合格證應當符合要求。
9. 氣密試驗
檢查氣密性試驗結果,應符合有關規范、標準及設計圖樣的要求。
10. 出廠技術資料審查
(1) 審查出廠技術資料。
(2) 審查銘牌內容應符合有關規定,在銘牌上打監檢鋼印。
11. 監檢資料
經監檢合格的產品,監檢人員應當根據《壓力容器產品安全性能監督檢驗項目表》的要求及時匯總并審核見證資料,并由監檢單位出具《壓力容器產品安全性能監督檢驗證書》。
三、氣瓶
(一)適用范圍
本大綱適用于氣瓶的安全性能的監督檢驗。
(二)監檢內容
1. 對氣瓶制造過程中涉及產品安全性能的項目進行監督檢驗。
2. 對受檢企業質量體系運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監檢項目和方法
1、檢查氣瓶產品企業標準備案情況;確認氣瓶產品設計文件已按有關規定審批,總圖上應有審批標記;檢查氣瓶型式試驗的試驗結果。
2、檢查確認該批氣瓶瓶體材料有質量合格證明書,確認各項數據符合規程、相應標準和設計文件的規定。
3.檢查瓶體材料應按爐、罐號驗證化學成分,并審查驗證結果。必要時由監督檢驗單位進行驗證。以鋼坯作原材料的,應確認低倍組織驗證結果。以無縫管作原材料的,應核實其逐根探傷檢驗情況和結果。
4.檢查經驗證合格的材料所作標記和分割材料后所作標記移植。
5.審查焊接工藝評定及記錄,確認產品施焊所采用的焊接工藝符合相關標準、規范。審查無縫瓶熱處理工藝驗證性試驗報告。
6.監檢員現場抽查氣瓶水壓試驗。檢查受檢企業是否逐只記錄試驗壓力、保壓時間、試驗結果和氣瓶鋼印編號。
7、中、小容積試樣瓶由監檢員到現場抽選并作標記,記錄樣瓶瓶號,試樣瓶的外觀和產品標準中規定的逐只檢驗項目的檢驗結果應合格。
8.檢查大容積氣瓶的產品焊接試板材料,應與瓶體材料相一致,在焊接試板從瓶體縱焊縫割下之前,監檢員應在試板上打監檢鋼印予以確認,并檢查試板上應有瓶號和焊工代號。
9.監檢員從每批乙炔瓶中抽選試樣瓶一只并做標記,記錄樣瓶瓶號。樣瓶解剖時,應到現場檢查填料與瓶壁間隙、填料外觀、表面孔洞,并檢查填料試樣的制備情況。對試樣瓶填料的抗壓強度、體積密度、孔隙率等,在測試中,應到現場進行抽查,并對檢驗記錄進行審核。
10.現場監督力學性能試驗過程和試驗結果,應符合有關規定和要求。
11.按規定作壓扁試驗的氣瓶由監檢員抽取,試驗前應檢查準備工作、并現場監督試驗。在負荷作用下,檢查壓頭間距、壓扁量,并檢查壓扁處有無裂紋。
12、檢查無縫氣瓶冷彎試樣的截取和制備、試驗方法和試驗結果,并應檢查彎曲后有無裂紋。
13.檢查金相組織分析報告,必要時,檢查金相照片。對重新熱處理的氣瓶,應檢查試驗樣品和金相照片。檢查底部解剖試樣的截取和制備,審查其低倍組織分析結果,測量底部結構形狀和尺寸。
14.每批產品由監檢員抽選一只試樣瓶,現場監督進行水壓爆破試驗并出具試驗報告或由監督檢驗單位進行試驗。試驗前應檢查試驗設備、儀表、安全防范措施。應對試驗記錄和試驗結果進行檢查和核算。
15.檢查瓶體外觀和鋼印標記,應符合規定;氣瓶顏色和色環,應與標準色卡相符。由監檢單位人員逐只打監檢鋼印標記。
16.檢查出廠氣瓶是否逐只出具產品合格證,審核合格證內容應齊全、正確,并在合格證上加蓋監檢員章。
17.監檢人員應當審查受檢單位下列文件:
(1) 質量手冊;
(2) 質量體系人員任免名單;
(3) 從事無損檢測人員名單(持證項目、級別、有效期等);
(4) 從事氣瓶質量檢驗人員名單;
(5)氣瓶制造工藝文件和檢驗資料,以及焊接工藝評定一覽表;
(6)氣瓶產品的企業標準、設計文件和疲勞試驗驗證報告。
(四) 監檢數量
1.每批氣瓶中,凡產品標準規定應逐只檢驗的項目,監檢員到場抽查的氣瓶數不得少于表1規定。
大容積100L<v≤1000L 5只
中容積12 L<v≤100L 15只
小容積0.4L≤v≤12L 10只
2、每批氣瓶必須完成《監檢項目表》中規定的該品種氣瓶的全部監檢項目。
3、監檢中,若發現不合格項目,應對該項目再增加檢驗數量,增加的數量應符合標準的規定;標準中未規定的,可由監檢單位作出規定。必要時,監檢單位可在《監檢項目表》之外增加監檢項目。
4、每批氣瓶的射線照相記錄審查數量:逐只照相的氣瓶,不得少于該批氣瓶全部照相記錄的10%;以每五十只為一批進行射線照相抽檢的記錄,應全部審查。
四、非金屬壓力容器
(一)適用范圍
本大綱適用于玻璃鋼和石墨容器產品的安全性能的監督檢驗。
(二)監檢內容
1. 對非金屬容器產品制造過程中涉及產品安全性能的項目進行監督檢驗。
2. 對受檢企業質量體系運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監檢項目和方法
1. 圖樣審查
(1)設計總圖上應有非金屬壓力容器設計單位的設計資格印章,確認資格有效。
(2)設計圖樣所選用的制造、檢驗等標準應為現行標準。
2.材料
(1)主體材料應有材料生產廠提供的材質證明書(或復印件)。各項指標應符合相應的材料標準。
(2)主體材料和粘接材料,應符合設計圖樣和工藝文件要求
(3)抽查材料標記移植。
(4)主體材料和粘接材料的代用手續,應符合有關規范和標準的要求。
3.工 藝
(1)玻璃鋼產品采用的工藝,必須是按有關規范和標準經工藝評定合格的,工藝選用應該符合設計要求。
(2) 石墨產品必須對材料進行合格材料規范(CMS)評定和合格粘接劑規范(CCS)評定。對于浸漬不透性石墨產品,需要確認石墨浸漬工藝評定和粘接工藝(CPS)評定。工藝評定的條件應符合有關規范和標準規定。
(3)檢查產品試板性能報告,確認試驗結果。
(4)現場玻璃鋼手糊操作工或石墨粘接操作工,應具備相應的資格證書。
4.外觀和幾何尺寸
(1)檢查接頭表面質量,應平滑過渡,無明顯痕跡。尤其應注意角接的外觀質量,角接縫應飽滿和圓滑過渡。
(2)檢查產品外觀,對玻璃鋼產品,外表面應該無雜質、無纖維外露、無裂紋、無明顯劃痕、疵點等缺陷。對石墨產品,外表面不得有分層、碎片和裂紋,無明顯劃痕、疵點等缺陷。產品不能有機械損傷、工卡具痕跡。
5.質量檢驗和試驗
(1)檢查玻璃鋼產品的總重量、巴氏硬度、樹脂含量、層合材料吸水率等試驗數據。對石墨產品的顆粒試驗、彎曲強度、拉伸強度、粘接劑拉伸強度、不透性系數、線性膨脹系數等試驗數據,應確認其報告,并定期進行抽樣檢查。
6.耐壓、存水或滲漏試驗
應確認需監檢的項目均已合格,受檢單位應完成的各項工作均有見證。試驗時,監檢人員必須親臨現場,檢查試驗裝置及準備工作,確認試驗結果。
7.安全附件
安全附件的規格、數量,應符合設計圖樣的要求。
8.出廠資料
檢查產品合格證、產品質量證明書的內容,應正確、齊全,最終簽發簽字(蓋章)手續完整無誤。竣工圖能反映該產品的實際制造情況。
9.產品銘牌
內容、參數,應符合該產品設計圖樣的要求。
五、醫用氧艙
(一)適用范圍
適用于工作壓力≤0.3Mpa的各類醫用氧艙。
(二) 監檢內容
1. 對醫用氧艙制造和安裝過程中涉及安全性能的項目進行監檢。包括制造過程監檢和安裝過程監檢;
2. 對醫用氧艙制造企業質量管理體系運轉情況進行監督檢驗。
(三)監檢項目
1.監檢項目
(1)設計圖樣及相關資料審查
1.1艙體設計圖樣和主要系統設計圖樣上應有國家質檢總局局鍋爐局加蓋的設計審批印章,確認資格有效。
1.2確認設計圖樣中所選用的制造、安裝和檢驗等標準,均應為現行標準。
1.3 核查氧艙配套壓力容器的合格證、質量證明書、竣工圖和監檢證書,應齊全有效。
1.4 檢查現場調試報告內容的齊全與正確性,各項性能應符合標準、規范的要求。
1.5 安裝監檢應檢查現場施工記錄,包括:系統氣密性試驗記錄,供、排氧和供、排氣管路清洗記錄,供氧管路脫脂記錄,焊接和無損檢測記錄。各項記錄均應有制造(安裝)單位的檢驗人員簽字。
1.6檢查從事氧艙制造(安裝)和檢驗有關人員的資格,包
括:焊工、無損檢測人員和電工,應具有相應的作業資格證書,證書上的合格項目及有效期應滿足要求。
1.7 核算人均艙容應滿足GB12130有關規定。
(2)材料
2.1艙體及其主要受壓元件材料(包括板材及供、排氣和供、排氧管材)應有材質證明書,符合《醫用氧艙安全管理規定》和設計圖樣的要求。
2.2核查有機玻璃材料質量證明書,應符合GB/T7134中的一級品的要求;檢查觀察窗、照明窗和觀察窗有機玻璃,不應有明顯劃傷和機械損傷,不得有老化銀紋。
2.3檢查艙內裝飾所用材料,應符合GB12130或相關氧艙標準的有關規定。
2.4檢查閥件、密封件、電纜等合格證明。
2.5主要受壓元件、有機玻璃代用材料的選用和材料代用手續,應符合有關規定要求。
(3)制造與檢驗
3.1氧艙施焊所采用的焊接工藝,應按JB4708《鋼制壓力容器焊接工藝評定》標準評定合格的焊接工藝,并且正確選用。
3.2 現場抽查焊工鋼印以及施焊焊工資格是否符合規定,并詳細記錄抽查結果。
3.3 檢查焊接接頭表面質量。重點檢查觀察窗與筒體、遞物筒與筒體角焊縫表面、艙門門框與封頭連接處焊縫,不得有裂紋。
3.4 檢查布片(排版)圖和探傷報告,核實探傷比例、位置和評定結果是否符合有關標準、規范及圖樣要求;表面探傷部位是否包括了中間隔艙壁與艙體間角焊縫及門框、觀察窗、遞物筒與艙體之間(大開口處)的角焊縫。
(4)艙內設施
4.1 對于快開式外開門結構的遞物筒、艙門,應檢查是否設置了連通閥和安全聯鎖裝置。安全聯鎖裝置應靈敏、可靠,現場實測結果應滿足鎖定壓力不大于0.02MPa ,復位壓力不大于0.01 MPa的要求。
4.2 檢查設有電動機構或氣動機構傳動的外開式艙門結構及手動操作機構,且手動開門時間不得超過 60秒。
4.3 如須電器進艙,艙內導線不允許有接頭,導線與艙內電器的所有連接必須采用焊接,并裹以絕緣材料;艙內電線應帶有金屬保護套管。氧氣加壓艙的艙內電線應采用暗裝形式。艙內導線與艙內電器應便于檢驗及檢修。
4.4 檢查艙內采氧口的位置是否設置在艙室中部,且出口伸出裝飾板外。
4.5 檢查應急排氣裝置的靈敏可靠性,氧艙從最高工作壓力降至0.01 MPa的時間應符合相關標準規定;應急排氣閥應有明顯標志。
4.6 檢查氧氣加壓艙艙內是否設有靜電導除裝置。
(5)電氣和通訊
5.1確認氧艙照明采用冷光源,外照明,并備有應急照明系統,氧艙供電中斷時,應急照明系統應自動投入。
5.2氧艙控制臺與艙室之間的通訊對講裝置應靈敏,通話清晰。
5.3檢查艙體及其他設備殼體接地裝置連接情況,實測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值應不大于4Ω。
5.4確認艙內空調裝置的電機及控制裝置設在艙外。
5.5 測試對地漏電流應滿足標準規定要求。
5.6配套電器的合格證或質量證明書上應有制造單位檢驗認可標記;電器的性能符合相關標準的要求。
(6)供、排氣(氧)
6.1檢查控制臺上測氧儀應靈敏、可靠。當氧濃度超標時,應能發出聲、光報警;采用電化學原理測氧的,應檢查氧電極是否在有效期內。
6.2檢查艙內排氧管路材質及排氧管與艙內連通情況是否符合要求;排氧管路應接至室外,排放口應高出室外地面3米以上。
6.3氣密試驗過程中,檢查艙室的泄漏率應符合GB12130的要求。
6.4 使用氧氣匯流裝置的,其高壓部分控制閥門必須選用漸開式銅質或不銹鋼材質的閥門。氧氣匯流裝置應安裝在獨立的氧氣間內,且應裝有防爆燈、防爆排氣扇、防爆開關(或設在氧氣間外)、氧氣瓶固定架和滅火器;氧氣匯流裝置與氧氣瓶連接處應有防錯裝置和警示標志;氧氣間應有良好的通風條件。
6.5檢查儲氣罐、空氣凈化器、油水分離器的配置;儲氣罐的容積應符合GB12130的要求;儲氣罐內壁的防銹涂料須選用無毒型涂料。
6.6流量計、測溫儀、壓力表等儀表的合格證或質量證明書上應有制造單位檢驗認可標記。
(7)熱處理
檢查需進行熱處理部位(部件)的,確認熱處理工藝及熱處理報告。
(8)安全附件
8.1檢查氧艙裝置所有壓力表,數量、精度、量程應符合GB12130及相關標準規定,并在校驗有效期內。
8.2檢查艙體及配套壓力容器上的安全閥型式、數量、整定壓力應符合GB12130及相關標準規定,并在有效期內。
(9)檢查艙內消防設施,應符合GB12130的有關規定。
(10)檢查氧艙及配套壓力容器銘牌的內容、參數,應符合GB12130、《容規》和氧艙設計圖樣的要求。
(11)經監檢的項目,符合規范、標準的,在"監檢結果"欄內填"合格",并在"工作見證"欄內填有監檢員簽字的見證件名稱和見證件的編號;不符合規范、標準的,應在"監檢結果"欄內填寫實測數據或存在問題,并在記事欄中記述不符合規范、標準的具體情況和情節,以及受檢單位處理情況。
(四)監檢方法
(1)對醫用氧艙制造和安裝的監檢,均使用該《監檢項目表》,能夠在氧艙制造單位所在地監檢的項目,均應在制造過程中監檢。
(2)除本規則規定制造和安裝均需監檢的項目外,經制造過程監檢合格的項目,在安裝監檢中,不得重復監檢。
(3)承擔制造過程監檢的檢驗單位,對監檢合格的項目簽字確認,并出具"制造過程監檢證書";承擔氧艙安裝過程監檢的單位,對監檢項目合格的項目簽字確認,出具"醫用氧艙安全性能監督檢驗證書",并打"醫用氧艙監檢鋼印"標志。
附件二:鍋爐壓力容器產品安全性能監督檢驗項目表(鏈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