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環境保護模范城市考核指標
2008-05-20
來源:國家環?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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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條件
1、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連續三年名列全國或全省前列
2、通過國家衛生城市考核驗收
3、環境保護投資指數>1.5%
二、考核指標
1、社會經濟
。1)人均GDP>1萬元(西部城市可選擇市區人均GDP>1.5萬元)
。2)經濟持續增長率高于全國平均增長水平
。3)人口出生率<國家計劃指標
。4)單位GDP能耗<全國城市平均水平
。5)單位GDP用水量<全國城市平均水平
2、環境質量
。1)全年API指數<100的天數>全年天數的80%
。2)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水質達標率>96%
。3)城市水域功能區水質達標率為100%,且市內無劣Ⅴ類水體
。4)區域環境噪聲平均值<60dB(A)
。5)交通干線噪聲平均值<70dB(A)
3、環境建設
。1)自然保護區覆蓋率>5%
。2)建成區綠化覆蓋率>35%(西部城市可選擇人均園林綠地面積>全國平均水平)
。3)城市生活污水處理率>60%
。4)工業廢水排放達標率>95%
。5)城市氣化率>90%
(6)城市集中供熱率>30%
。7)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80%
。8)工業固體廢物處置利用率>70%,并無危險廢物排放
。9)煙塵控制區覆蓋率>90%
。10)噪聲達標區覆蓋率>60%
4、環境管理
。1)城市環境管理目標責任制落實到位,制定創模規劃并分解實施
(2)環境保護機構獨立建制
(3)公眾對城市環境的滿意率>80%
(4)中小學環境教育普及率>80%
。5)按期完成總量控制計劃
注:1、西部城市只能選擇分類指導指標中的一項。
2、環境質量、環境建設及環境管理指標有關定義、計算和解釋,按調整后的《“十五”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標實施細則》執行。
附件二:
國家環境保護模范城市考核指標實施細則(調整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