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對19座以下高排放載客汽車采取限行措施的通告
2008-05-20
來源: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環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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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改善首都大氣環境質量,根據《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辦法》和《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規定》的規定,經市人民政府批準,決定對領有本市牌證和領有外省市牌證長期駐京的19座(含)以下未取得綠色環保標志的載客汽車采取限行措施(法定節假日除外)。現通告如下:
一、自2003年9月1日起,8時至19時,建國門橋至復興門橋、東四十條橋至官園橋、廣渠門橋至廣安門橋(不含橋區)禁止通行。
二、自2003年11月1日起,8時至19時,二環路(含主輔路)以內所有道路禁止通行。
三、特種車、出租車及郵政專用車等車輛,須經尾氣排放檢測達標后,方準進入上述道路行駛。
四、我市將根據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對高排放機動車逐步擴大限行道路的范圍。
特此通告。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環保局 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