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對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活動的管理,防止危險廢物污染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和國家環保總局環辦[2000]88號文件批復意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環保局對全市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依照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受理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申領、審批等管理工作。
各區、縣環保局對本轄區內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三條 凡在本市從事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執行本辦法。禁止無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許可證的規定從事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禁止將危險廢物提供、委托給無許可證的單位,或者雖有許可證,但其許可證所載明的危險廢物類別與所提供、委托的危險廢物類別不符。
第四條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分為《北京市危險廢物經營(臨時)許可證》和《北京市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分別為不超過一年、不超過三年。
市環保局根據申請單位的設施水平、經營能力,在許可證中明確規定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期限、方式、范圍、場所、危險廢物的類別與數量等。經營單位必須嚴格按照許可證的規定進行經營。
第五條 持有《北京市危險廢物經營(臨時)許可證》的單位,必須進行六個月至一年的試運行。試運行期限屆滿前一個月,持證者應當向市環保局提出換領《北京市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申請,同時提交試運行期間經營情況報告和環境監測報告,市環保局按照審批程序受理換證申請(可視情況延長試運行期限)。
第六條 在《北京市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內,市環保局對持證單位每年進行一次核查驗證。持證單位應當在每年驗證前一個月向市環保局提交上一年度危險廢物經營活動年度報表和污染物排放情況監測報告(監測頻次不少于二次),同時抄報經營設施所在地的區、縣環保局。
有效期限滿后需要繼續從事經營活動的,應當在有效期限滿前一個月向市環保局提出換證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市環保局按照審批程序受理換證申請。
第七條 持證單位變更經營方式、經營范圍或場所、經營危險廢物的類別或數量的,應當向市環保局申領并填報變更申請表,重新申領許可證,市環保局按照審批程序受理。
變更申請經批準后,由發證機關收回原許可證,頒發變更后許可證。變更申請未經批準,申請單位不得從事申報的危險廢物經營活動。
變更后許可證的有效期不超過原許可證有效期的截止日期。
第八條 持有《北京市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在許可證有效期限內不再從事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必須提前三個月向市環保局提出申請并提交終止經營報告,按市環保局核準的日期停止經營活動。停止經營活動后一個月內向市環保局辦理注銷手續。
終止經營報告應當包括:終止經營活動的理由、防止危險廢物流失、防止經營場所的環境污染、防止無關人員進入、經營場所后期環境質量監測等計劃、措施和資金安排,以及經營場所變更后的用途。
第九條 持證單位應當詳細記載每日收集、貯存、利用或處置危險廢物的類別、數量、危險廢物的最終去向、有無事故或其他異常情況等,并按照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的有關規定,保管需存檔的轉移聯單,按照向危險廢物產生者和環境保護管理部門報送廢物轉移聯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記錄檔案和危險廢物經營活動情況報告與轉移聯單同期保存。
第十條 各級環保部門均有權對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執行許可證情況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單位應當如實反映情況,并提供必要資料。
第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規定給予處罰;情節嚴重的,由市環保局收回許可證。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環保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已從事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應自即日起三個月內按本辦法規定申請辦理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不按期辦理的,視為無許可證從事危險廢物經營活動,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附件二:
申領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條件和審批程序 一、申領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須具備以下條件:
1、 合理布局,符合北京市的有關規劃;
2、 依法成立的獨立法人單位;
3、 與所從事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土地使用權、建筑物、資金及相應的設施、設備;
4、 與所從事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工藝技術、工藝條件和相關的專業技術人員;相關技術、管理人員中大學本科以上學歷者不少于2名,大學專科以上學歷者不少于4名;
5、 防止危險廢物污染環境的設施、設備和能力;
6、 預防和控制經營活動中污染事故和其它突發性事件的能力與措施;
7、必要的分析測試手段、環境保護監測分析和在線監測能力;
二、具備前款條件的申請單位,可向市環保局領取并填報《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申請表》,同時提交以下材料:
1、 營業執照副本;
2、 貯存、利用、處置設施的環境保護“三同時”竣工驗收材料;
3、 危險廢物經營計劃或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4、 財務資信證明或資產評估報告副本;
5、 其它相關資料。
三、 市環保局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申請單位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答復。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受理的,由申請單位委托編制《經營危險廢物能力評估報告表》,并報市環保局審查。
四、 《經營危險廢物能力評估報告表》由市環保局認可資質的機構編制,應包括以下內容:
1、 申請經營的危險廢物特性;
2、 危險廢物包裝、運輸計劃;
3、 危險廢物貯存、預處理、利用、處置工藝及殘余物處理方法;
4、 污染防治措施與相應設施、設備;
5、 預防與處理在危險廢物經營活動中發生污染事故和其它突發性事件的方案和措施;
6、 技術力量與管理水平;
7、 專家評估意見。
五、 市環保局在收到《經營危險廢物能力評估報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內簽署審查意見,并通知申請單位。
對經審查符合條件的,頒發《危險廢物經營(臨時)許可證》,進行六個月至一年的試運行。
對經審查存在不足的,申請單位應當根據審查意見進行整改。整改達到要求后,頒發《危險廢物經營(臨時)許可證》,進行六個月至一年的試運行。
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發證,并告知理由。
六、本程序和條件同樣適用于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換證申請和變更申請的受理審批。
附件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申請表附件四: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變更申請表附件五:經營危險廢物能力評估報告表(參考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