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關于違反環境保護法規追究行政責任的暫行規定》已經第111次市長辦公會議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并將實施中的典型案例及時告知。
二○○一年八月六日
關于違反環境保護法規追究行政責任的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及時有效地查處環境保護違法行為,保證國家和本市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的貫徹執行,嚴肅行政紀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等,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責任者,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各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監察機關依照行政監察法的規定,對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履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情況實施監察。
第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并給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給予負有主要領導責任人員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給予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人員警告至記大過處分。造成巨大損失或者特別惡劣影響的,給予負有主要領導責任人員撤職至開除處分;給予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人員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一)對國家和本市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命令、決定、措施等貫徹不力,檢查督促不實,未按要求完成上級規定任務的;
(二)采取地方保護措施,不執行國家產業調整政策,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綜合決策失誤,導致轄區環境質量下降或者生態破壞的;
(三)違反有關環境保護規定,擅自批準建設污染嚴重項目的;
(四)干預、限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環境管理和查處環境違法行為,致使環保部門不能正確行使職權的;
(五)對管轄范圍內發生的嚴重違反環境保護法規的行為不制止、不查處或者放任、袒護、縱容的;
(六)發生重大污染事故未按規定報告或者未及時、妥善處理污染事故,造成損失加重的;
(七) 其他嚴重違反環境保護法規的行為。
第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并給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造成較大損失或者一定影響的,給予有關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記過至降級處分;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給予有關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撤職至開除處分。
(一)違反環境保護法規,造成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
(二)對群眾反映的環境糾紛,不及時解決或處理不力,引起矛盾激化或突發事件的;
(三)不按環境保護管理規定程序進行建設項目申報、建設、驗收、投入使用的;
(四)未取得排污許可證、不按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放污染物,或者擅自閑置污染治理設施偷排污染物的;
(五)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行為。
第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重的,給予有關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有關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撤職至開除處分。
(一)超越權限范圍,擅自制定違反環境保護法規的文件、措施的;
(二)違法行使行政審批、行政處罰等職能的;
(三)在行政執法和監督管理過程中,有不作為、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等行為的;
(四)違反市場經濟原則,假借環境保護法規和相關政策的名義強行指定產品的;
(五)拒不執行人民政府限期治理、減產、停產、停業、關閉治理決定的;
(六)不按要求完成各級人民政府下達的排污總量削減、環保實事等計劃、安排的;
(七)拒絕、妨礙、干預、限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進行檢查、調查、驗收,或者弄虛作假的;
(八)其他違反環境保護法規的行為。
第六條 有下列情節之一的,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一)偽造、藏匿、銷毀證據或隱瞞違法事實的;
(二)打擊報復檢舉、揭發人的;
(三)強迫、唆使下屬工作人員違反環境保護法規的;
(四)屢犯不改或者拒不改正違反環境保護法規行為的;
(五) 有其他從重或者加重處分情節的。
第七條 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一)主動檢查違反環境保護法規行為并及時改正或者減輕危害后果,積極挽回損失和影響的;
(二)檢舉、揭發他人的違法違紀行為情況屬實的;
(三)有其他從輕或者減輕處分情節的。
第八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查處環境保護違法案件,認為應當依法追究行政紀律責任的,應當建議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追究其行政紀律責任。屬于監察對象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處理建議,連同有關證據材料移送監察機關,由監察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監察機關查處行政違紀案件,認為應當依法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的,由監察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的有關規定提出監察建議。
第九條 有關單位對有違反環境保護法規行為,依照本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人員,無正當理由不給予處分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追究該單位有關領導人員的行政紀律責任。
第十條 違反環境保護法規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違反環境保護法規被追究行政紀律責任的,不免除依據有關法規應當給予的行政處罰。
第十二條 本規定由北京市環境保護局、北京市監察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