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本市重點污染源排放的監督管理,進一步提高污染監控水平,確保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根據國家和省有關環境保護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中的在線監測系統是指安裝在固定污染源排放口的連續測定重點污染源必測項目所需要的全部設備,由采樣、分析、數據采集處理和上傳3個子系統組成。
第二條 鄭州市環保局負責全市范圍內在線監測系統的規劃和組織實施,制定有關管理規定和技術規范,并負責在線監測系統正式并網運行前的驗收及運行后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 在線監測系統屬于排污單位的污染防治設施,排污單位應將其納入本單位管理系統,與污染防治設施同時運行。設備日常運行維護所需費用由排污單位承擔。
第四條 本市企、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安裝在線監測系統:
(一)大氣污染源
全市單臺容量≥10噸/小時的工業鍋爐、窯爐和采暖燃煤鍋爐,必須安裝二氧化硫和煙塵在線監測設備。
(二)水污染源
排污單位的污水排放口日排水100噸以上、COD30公斤以上的,必須安裝污水流量計和COD在線自動監測設備;其它水污染防治設施必須安裝設施運行監控設備。
上述單位安裝的在線監測系統全部納入鄭州市環保局污染監控網絡。
第五條 排污單位必須選擇使用進入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自動環境監測儀器合格產品準入名錄》內的儀器設備,使用能夠與環保部門的監控網絡聯結的網絡軟件。在線監測系統安裝方案須報市環保局在線監測系統安裝工作辦公室,經審查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六條 在線監測系統安裝建設費用:
(一)市級環保部門負責除排污單位在線監測設備之外的網絡建設、中心控制室等設備安裝建設費用;排污單位負責自籌本單位在線監測系統安裝建設費用。
(二)在市環境保護監理支隊繳納排污費的單位,可以向市環保局申請使用污染源治理專項基金貸款,優先用于在線監測設備安裝。
(三)為加快全市在線監測系統建設步伐,市政府將對在2003年按規定要求完成市本級重點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安裝工作的單位給予一定的獎勵性補助。
第七條 凡列入安裝計劃的各排污單位必須按照國家和省、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的有關標準、技術要求,對排污口進行規范化整治,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在線監測系統的安裝任務。
第八條 在線監測系統正式投運前,排污單位應向鄭州市環保局申請驗收,并提交驗收測試報告。新建、擴建、改建項目需在在線監測系統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第九條 排污單位要加強在線監測系統的運行管理,對在線監測儀器設備的更換、閑置或拆除,應提前一周報市環保局批準。環境保護監理部門要將在線監測系統運行情況納入現場監督檢查內容,按照污染防治設施監督管理辦法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十條 在線監測數據將作為環保部門執法和管理的依據。對超標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市環保局將依照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報請市政府對其進行限期治理或停產治理。
第十一條 排污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環保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一)不按規定安裝在線監測系統的;
(二)不提供必要的運行條件,致使在線監測系統不能正常運轉的;
(三)擅自拆除、閑置在線監測系統或故意造成監測數據與實際排污情況明顯不符的;
(四)拒絕或妨礙環境保護執法人員對在線監測系統現場監督檢查,或者在檢查時弄虛作假的。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鄭州市環境保護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