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對申請上市的企業和申請再融資的上市企業進行環境保護核查的規定
2008-05-20
來源:國家環保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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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督促重污染行業上市企業嚴格執行國家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政策,避免上市企業因環境污染問題帶來投資風險,調控社會募集資金投資方向,指導各級環保部門核查申請上市企業和上市企業再融資工作,特制定本規定。
一、核查對象
(一)重污染行業申請上市的企業;
(二)申請再融資的上市企業,再融資募集資金投資于重污染行業。
重污染行業暫定為:冶金、化工、石化、煤炭、火電、建材、造紙、釀造、制藥、發酵、紡織、制革和采礦業。
二、核查內容和要求
(一)申請上市的企業
1、排放的主要污染物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
2、依法領取排污許可證,并達到排污許可證的要求;
3、企業單位主要產品主要污染物排放量達到國內同行業先進水平;
4、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安全處置率均達到100%;
5、新、改、擴建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制度執行率達到100%,并經環保部門驗收合格;
6、環保設施穩定運轉率達到95%以上;
7、按規定繳納排污費;
8、產品及其生產過程中不含有或使用國家法律、法規、標準中禁用的物質以及我國簽署的國際公約中禁用的物質。
(二)申請再融資的上市企業
除符合上述對申請上市企業的要求外,還應核查以下內容:
1、募集資金投向不造成現實的和潛在的環境影響;
2、募集資金投向有利于改善環境質量;
3、募集資金投向不屬于國家明令淘汰落后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有利于促進產業結構調整。
三、核查程序
申請上市的企業和申請再融資的上市企業應向登記所在地省級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核查申請,并申報以下基本材料:(一)企業(含本企業緊密型成員單位)基本情況;(二)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待批準的上市方案或再融資方案;(三)證明符合本規定第三條的相關文件;(四)企業登記所在地省級環保行政主管部門要求的其他有關材料。
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自受理企業核查申請之日起,于30個工作日內組織有關專家或委托有關機構對申請上市的企業和申請再融資的上市企業所提供的材料進行審查和現場核查,將核查結果在有關新聞媒體上公示10天,結合公示情況提出核查意見及建議,以局函的形式報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并抄報國家環保總局。
火力發電企業申請上市和申請再融資應由省級環保部門提出初步核查意見上報國家環保總局。國家環保總局組織核定后,將核定結果在總局政府網站上公示10天,結合公示情況提出核查意見及建議,以局函的形式報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對于跨省從事重污染行業生產經營活動的申請上市企業和申請再融資的上市企業,其登記所在地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與有關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協調,將核查意見及建議報國家環保總局,由國家環保總局報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