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中水設施建設管理,促進節約用水,推進昆明市城市污水的綜合利用,實現污水資源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昆明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條例》、建設部《城市中水設施管理暫行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水是指城市污水經處理凈化后,達到國家《城市雜用水水質標準》或其它用途的相應回用水水質標準,可在一定范圍內重復使用的非飲用水。
本辦法所稱中水設施是指中水的集水、凈化處理、供水、計量、檢測設施及其它附屬設施。
中水主要用于廁所沖洗、園林澆灌、道路清潔、車輛沖洗、基建施工、景觀及設備冷卻水、工業用水以及可以接受其水質標準的其它用水。
第三條 昆明市市政公用局是本市城市中水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中水設施的規劃、建設和歸口管理工作;昆明市計劃供水節約用水辦公室(以下簡稱市節水辦)具體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條 政府鼓勵單位和個人以獨資、合資、合作等方式建設中水設施和從事中水經營活動。單位和個人投資建設的中水設施,實行“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
第五條 昆明市市政公用局會同市規劃、環保、滇池管理等部門編制本市中水設施建設規劃,作為城市節水發展規劃的組成部分,經昆明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六條 凡在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符合下列條件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同期建設中水設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其建設投資應納入主體工程預、決算:
(一)建筑面積在2萬平方米以上的賓館、飯店、商場、綜合性服務樓及高層住宅;
。ǘ┙ㄖ娣e在3萬平方米以上的機關、科研單位、大專院校和大型綜合性文化體育設施;
(三)建筑面積在5萬平方米以上或者可回收水量在150立方米/日以上的居住區或集中建筑區等。
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相關管理部門及建設單位應嚴格遵循“三同時”的規定辦理規劃、建設項目審批手續。
第七條 已建成的工程項目,符合第六條規定條件的,由城市中水行政主管部門在調查核實的基礎上,制定建設規劃,提出分類實施要求,限期建設改造,具體由產權單位或物業管理單位組織實施。
第八條 中水設施的設計由建設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設計,設計單位應嚴格執行《建筑中水設計規范》。設計方案由建設單位組織專家論證,并報城市中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建設單位組織專家論證時,應有城市中水行政主管部門的人員參加。中水工程竣工后必須經城市中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驗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第九條 中水設施的管道、水箱等設備外表應涂成淺綠色,并嚴禁與其它供水設施直接聯接,中水設施的出口必須標有“非飲用水”字樣。
第十條 中水設施交付使用后,由產權單位或物業管理單位負責日常管理及維護,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應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和工作規程,保證中水設施正常運行。同時按規定對水質進行日常化驗,定期送具有檢測資質的單位檢測(每年不少于一次),確保水質達到國家規定的相應水質標準。
第十一條 中水設施的管理人員必須經過專門的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后方可從事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中水的經營價格應當低于城市自來水價格,具體的價格標準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制定。
第十三條 中水經營單位在中水經營過程中,應當做到計量準確,按量收費,不得擅自間斷供水或者停止供水。因設施檢修等原因需要停止供水的,應當提前二十四小時通知用戶。
第十四條 對在中水設施建設和管理使用過程中做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城市中水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中水行政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處罰:
。ㄒ唬┻`反第六條規定,建設單位未配套建設中水設施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ǘ┻`反第七條規定,未按照中水設施建設規劃要求建設中水設施的,責令限期改正,對產權單位處以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酌減用水計劃指標;對物業管理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ㄈ┲兴O施的設計方案未按規定程序進行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ㄋ模┲兴ǔ珊,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五)中水設施建成后,擅自停止供水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兴|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并責令限期改正;
(七)中水設施與其它供水設施聯接的,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并責令限期改正。
第十六條 城市中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監察部門依照管理權限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窗匆幎ㄖ贫ㄖ兴O施建設規劃的;
(二)對符合建設條件,而又未提出建設要求的;
。ㄈ┎宦男新氊,行政不作為的;
(四)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