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工業區建設,科學配置土地資源,合理調整產業布局,有效改善投資環境,積極引導產業集聚,推動海灣型城市建設發展,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市經濟發展局是全市工業區產業規劃的業務主管部門,主要職責:
(一)組織編制與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環境功能區劃相協調,與社會、經濟發展相適應的工業區建設總體規劃,并進行科學的論證,報市政府審批后組織實施。
(二)組織編制工業區產業發展規劃;指導各區及開發區按照產業規劃,引導相關企業進入工業區發展。
(三)協調全市工業區的整合、建設工作。
(四)加強行業政策指導,協調工業區所在地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實施工業區的招商引資工作,引導產業集聚。
(五)協調解決工業區建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第三條 為加大全市工業區統一規劃和指導協調力度,成立廈門市工業區規劃建設管理領導小組。領導小組成員單位由市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各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組成。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掛靠市經發局。
領導小組負責對全市工業區的總體規劃進行指導和協調。
第二章 整合規范工業區
第四條 整合規范工業區。按廈府〔2004〕6號文,全市工業區整合規范后為14個(具體方案見附表)。根據工業區規模、行業布局,區內可設多個園區。整合后工業區內,對現有的工藝和技術設備落后、污染環境、耗費資源的企業依法予以淘汰,對與工業區產業結構布局沖突、不相容,制約工業區主導產業發展的企業應逐步遷出。
第五條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清理整頓各類開發區加強建設用地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3〕70號文)及省政府辦公廳閩政辦〔2003〕112號文的要求,凡被撤銷和重組的工業區不再使用“開發區”、“園區”、“工業園”、“工業區”等名稱。經整合后的工業區應使用經確定的規范名稱。
第六條 自本辦法下發之日起,凡擬新設立的工業區或擬使用‘開發區’、‘園區’、‘工業園’、‘工業區’名稱應報廈門市工業區規劃建設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經國務院批準或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已報國務院備案后,方可設立或冠名。
第三章 引導工業區產業集聚
第七條 工業區應明確功能定位和產業分類,引導進入工業區企業走新型工業化發展道路。具體產業發展規劃由市經發局負責制定。工業區所在地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必須嚴格按照工業區的功能定位和主導產業招商引資。
第八條 工業區所在地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應根據國家產業政策,有選擇地引進科技含量高、投資規模大、經濟效益好、污染程度低的項目進入工業區。
對進入工業區的項目,所在地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應按照土地投資強度的要求供地,建立集約用地新機制,提高工業用地集約化水平。
對進入工業區的項目,所在地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應按照產業規劃嚴格把關;對把握不準的,應在正式審批前向市經發局征求行業準入意見。市經發局在接到征求意見函后,應在7個工作日內給予明確答復。(需要專家論證的項目除外)
第九條 島內工業企業的搬遷計劃,由市經發局負責制定,搬遷計劃確定的企業進入工業區,工業區所在地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應給予積極配合,妥善安置。
第四章 完善工業區開發機制
第十條 工業區所在地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應按照“政府引導、企業經營、市場運作、多元投入、滾動發展”的原則成立工業園區規劃管理機構和開發建設主體,負責對工業區內實行統一管理和開發建設。
第十一條 工業區開發建設按照投資和受益風險共擔的原則,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和市場化運作。
第十二條 建立招商主體與項目所在地受益主體利益分成機制。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完善工業區公用設施配套
第十三條 工業區與城市公用設施配套項目,優先列入城建計劃,并在資金落實、項目開工建設等方面優先給予保障。工業區外部市政配套的道路、給排水、排污等公用設施,由市級相關部門按有關規定投資建設;工業區內的配套設施,由工業區開發建設主體投資建設。
第十四條 工業區外來人口居住區應統一規劃建設,避免外來人口流向違章建筑居住。工業區內不得開發銷售住宅類商品房。
第十五條 電力、通訊、供熱等部門(單位)應積極主動參與工業區基礎設施的建設,建設項目的投資主體按有關規定執行;金融機構對工業區基礎設施建設的融資應給予積極的支持。
第六章 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第十六條 按照事權財權相結合的原則,工業區所在地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可根據投入產出自行制定具體扶持政策。
第十七條 從2005年開始,可從市級財政年度安排的企業挖潛改造資金中安排一部分,用于工業區的規劃、引進重點項目補貼和工業區基礎設施建設貸款貼息。
第七章 建立和健全工業區服務體系
第十八條 對落戶工業區的重大項目立項、規劃設計、用地報批、辦理工商執照等投產前的一切手續,工業區投資開發建設主體應實行“一條龍”代辦服務。
第十九條 工業區要堅持科學發展戰略,合理利用資源,積極發展循環經濟,積極推行標準化環境管理。工業區進行整體環境影響評價且環境影響報告書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對進入工業區符合工業區功能規劃、產業導向要求和國家產業政策的項目,其環境影響評價內容給予簡化。
第二十條 工業區內的建設項目屬急需規劃、土地部門協調的項目,建設單位的主管部門可先期與規劃、土地部門溝通,取得配合;工業區所在地政府有關職能部門應無償提供法規政策、投資環境等各方面的信息咨詢服務。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經濟發展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