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一次性塑料制品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沒收其產品及違法所得,沒收生產設備,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近日,《海南省限制生產運輸銷售儲存和使用一次性包裝袋購物袋塑料餐具管理規定(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首次提交海南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審議。
為消除“白色污染”,海南省政府于2000年出臺了《消除白色污染的決定》,要求從2000年5月1日起禁止銷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包裝袋和塑料餐具。但是這一決定屬于規范性文件,不能設定相關的具體處罰條款,因此在實際操作中一直不能得到有效執行。
據海南省國土環境資源廳廳長嚴之堯介紹,目前,各省市對于禁塑的立法取向主要分為兩種,一種是禁止生產、銷售、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允許使用可降解的一次性塑料制品;另一種是全面禁止生產、銷售、使用所有的一次性塑料制品。前一種做法雖然具有彈性,但是當前的一些所謂“可降解”塑料制品只是在原料中加入一定的添加劑,使塑料袋變成碎片,而其內在的分子性質沒有改變,視覺污染沒有消除,潛在危害仍然存在。
據悉,《草案》禁止的范圍僅為一次性使用的塑料包裝袋、購物袋以及塑料餐具。《草案》明確規定,生產一次性塑料制品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沒收生產的一次性塑料制品及違法所得,沒收生產設備,并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儲存、銷售一次性塑料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一次性塑料制品違法所得,并處以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運輸一次性塑料制品的,由工商部門沒收運輸的一次性塑料制品及違法所得,并處以1萬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的罰款。在車站、碼頭、超市、商場、酒店、旅游景點、農貿市場等公共場所向消費者提供一次性塑料制品的,沒收提供的塑料制品,并處以兩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此外,對生產、運輸、銷售、儲存和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的單位和個人,公眾有權檢舉和控告;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舉報的單位和個人,應該給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