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0日播出了專題節目“誰來保護金沙江”,令環保與上項目之間的矛盾再度浮出水面。
事情緣起于6月11日國家環保部的一份通報。通報中說,環保部叫停了“嚴重違反環保法規”的金沙江中游水電開發項目;屬于五大國有電企的華能集團和華電集團,各有一家在建水電站被責令停工整改。
央視稱這場“環保風暴”是環保部開出的首張罰單,但這張來勢凌厲的罰單卻還是成了一紙空文——環保部發出通報之后,央視記者現場探訪,發現被叫停的華電集團魯地拉水電站仍在施工。
先上車再買票,好像也已經成了一種潛規則——那些動不動投資上百億甚至上千億的重點工程,維系著地方政府發展的焦慮和現實政績利益,“先上車”成了一種必然選擇,至于環評,生米煮成熟飯之后總是可以補做的,即便補做不成,大不了罰點款了事。于是,環保部能扮演的角色,好像就永遠只能是一個盯著逃票者的售票員,除了叫人補票,它什么都做不了。難怪環保部副部長潘岳曾經不止一次抱怨:環保工作真的很難做。
有個例子很能說明問題:據報道,環保部對未通過環評就開建兩個重點項目的中國第一重型機械集團公司處以了20萬元罰款。這20萬元罰款,已經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對“未過環評先開工”的最高處罰上限,但這樣的處罰又有什么用呢?對一個年產值過百億的中央直屬骨干國企來說,20萬元罰款只是九牛一毛。用這點罰款換來兩個重點項目的無障礙施工,對企業來說是一筆很劃算的買賣。
環保部6月11日集中開出的那批罰款,也面臨著同樣的問題——無法制止企業先上車后買票,即便最后按罰款上限20萬元罰款,違法工程造成的環境損害已經無法彌補。目前的環保困局需要解決的問題是:到底誰來領環境違法的罰單?這個“誰”,不能是“集體不負責任”的企業,而應該是一個個實實在在的決策人。
我們現在的環保法規中,經濟處罰是最主要甚至唯一的手段,比如說重大水污染的罰款上限是100萬元,大氣污染的處罰上限是50萬元,但對環境違法決策者的處罰,卻沒有明確規定。經濟處罰對民企可能還有點威懾力,但當處罰對象是國企的時候,就會變得毫無意義——交罰款用的是公家的錢,違法開工換來的是自己的利益。這種無本萬利的生意,任何一個國企領導都很愿意做。
如果換一種思路呢?環境違法的決策者要自己承擔罰款,還要被追究決策失當的責任,哪個國企領導還敢不把環保法規放在眼里,還敢“先上車后自己買票”。處罰是為了震懾,震懾是為了預防,想要消除環保執法的無力感,除了提高經濟處罰上限,調整“對單位不對個人”的環保法規處罰理念,恐怕更顯緊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