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鹽城市鹽都區人民法院14日以投放毒害性物質罪,對鹽城市“2•20”特大水污染事件嫌犯、原鹽城市標新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長胡文標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0年,同時合并其他罪行,決定對胡文標執行有期徒刑11年。這是中國首次以投放毒害性物質罪,對違規排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的當事人判刑。
有學者認為,法院開始以新罪名來追究污染環境者的刑事責任,其罪名更重,求處刑期也更長,顯示了中國對嚴重污染環境事件的打擊力度進一步加大,也彰顯了中國政府保護環境的堅強決心。
投放毒害性物質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由于是“首次”,自然有“殺一儆百”的用意在里面。也就是說,雖判了胡文標,但還有張文標、王文標、李文標等逍遙法外,對于類似的惡意污染環境事件,有關方面應引此判例,依法嚴懲。